关于对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7-03-11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7〕33号
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单位报来的《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以及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在按报告书提出的准入条件引进项目同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规划调整意见、区域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在小李集办事处薛行村附近设立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可行,但该集中区需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发建设。《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将作为该集中区开发建设、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你单位在该集中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以下要求:
1、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集中区的开发建设,进区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要引导企业内部及区内外能源、水资源及物料(含固体废物)梯级利用,形成生态产业链,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集中区环境管理体系,将集中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2、实施布局调整,优化产业定位
按报告书提出的调整方案实施布局调整,其中:中部为精细化工区,重点发展传统精细化工行业;南部为新领域精细化工区,重点引进新领域精细化工类的企业;北部为表面处理和电镀小区,其用地规模近期控制在10ha、远期控制在20 ha以内,限于为县经济开发区机械行业相配套的电镀企业。上述精细化工行业分类按报告书中表5.2-1执行。
集中区须设置足够宽度的空间防护隔离带,区内不设居住区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所。
3、进区项目准入条件
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集中区项目准入条件及类型”控制入区项目,不符合入区条件的项目禁止引进入区。所有项目必须符合《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要求。择优引进科技含量较高、产业链较长、关联度较大的精细化工,适度发展与县经济开发区机械行业相配套的电镀小区。区内禁止新建农药、染料、医药原药及中间体项目。涟水县政府应以集中区建设为契机,结合化工行业清理整顿,督促符合入区条件的企业搬迁入区。表面处理和电镀小区内限于为县经济开发区机械行业相配套的电镀企业入区,非配套的电镀企业以及含氰电镀、贵重金属电镀不得入区。所有入区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4、加快实施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水集中处理。
集中区应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规划建设区内截污管网和中水回用管网,建设完善的排水系统。入区企业废水(不含电镀废水)应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自设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一律封闭停用;区内清下水应尽可能用作地面冲洗水、道路喷洒、绿化等。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近期规模以5000吨/天为宜,远期不得超过1万吨/天。尾水排放须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其中氨氮按10mg/l执行。电镀废水由各企业自行处理达《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类污染物符合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后排入电镀中心设置的总集水池,并经监测确保达标后方可与集中区污水处理厂的尾水并管排放。各电镀企业均须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储存池。电镀废水总量近期不得超过300吨/天,远期不得超过600吨/天。并管的尾水经管道输送至位于集中区东侧2km以外的渠西河排放。
为确保集中区污水排放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须在排污口下游300米处建闸,并实施涟中干渠引水工程,确保全年均有1m3/s以上的水从涟中干渠引向渠西河,否则集中区污水不得排入渠西河。
区内实施集中供热,应加快供热站建设,并同步建设供热管网,确保对入区企业实行集中供热;供热站建设规模按供热量60吨/小时设计,锅炉烟气应采取高效的除尘、脱硫措施。入区企业生产所需加热炉应使用电、天然气、低硫燃料油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作燃料。入区企业生产废气必须达标排放,并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电镀中心应采用有效的抑制铬酸雾逸出措施,表面处理产生的含二甲苯等有机废气必须采取活性碳吸附、催化燃烧等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
集中区应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危险废物处置应纳入淮安市危废处置系统,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区内综合利用。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要求
落实《报告书》中关于绿化隔离带、沿河沿路绿化带、生态防护林带、公共绿地等绿地系统建设规划,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集中区西部沿盐河岸边根据地形设置50-200米宽的绿化防护林带,南部边界设置50米宽的绿化防护林带,污水厂周边应设置50米宽的绿化防护距离。
集中区内及集中区外200米范围内需拆迁的居民较多,开发区管委会须尽快建设居民安置区,根据入区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在项目试生产前完成居民搬迁,确保居民生活质量不下降。同时,按期搬迁薛行水厂。
6、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集中区环境安全管理,逐条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指导入区企业建设完善的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开发区须针对入区企业的特点制定《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薛行工业集中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事故的危害,确保集中区环境安全。
7、加强集中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集中区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统一对集中区进行环境监督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集中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尤其对“电镀中心”的集水池应设置自动监测装置,实行全程、全时段的监控管理,确保尾水达标排放。按报告书要求对渠西河底泥定期进行监测、清淤,清出的淤泥应经监测后决定其去向,对于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底泥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同时要求进区企业也要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8、集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集中区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涟水县总量指标内,通过区域综合整治和企业“以新带老”获得,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三、涟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须严格按本批复要求开发和建设该集中区;淮安市、涟水县环保局对所有入区项目均应按本批复要求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杜绝违法违规项目入区。该集中区在开发建设中若未能同步实施本批复提出的相应要求,环保部门将依法停止审批集中区内的项目。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