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年度考核和总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14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科〔2006〕1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年度总结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27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培育和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促进有序竞争,我厅决定结合2006年度考核工作对全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单位持证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检查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等治理设施以及自动连续监测(在线监测仪)社会化运营的单位。包括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业固废处置中心等。
二、考核检查内容
2006年度考核按照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进行。考核内容主要有:
1、运营单位运营资质持有情况
2、持证单位的组织机构、证书使用、合同管理、人员配备、运营设施管理、监测和事故处理情况、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见附件2)。
三、考核检查要求
1、持证单位应于2006年11月25日前分别向省环保厅科技处和省辖市环保局提交2006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1)、运营年度工作总结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表》(可从总局网站http://www.sepa.gov.cn/tech/zzgl/下载)各一份(含电子版)。
2、各市应对所有社会化运营单位(含无证单位)进行一次摸底检查。对未获得资质证书,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符合申报资质条件的单位,应督促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申请资质证书。
3、省环保厅委托各市环保局,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本辖区持证单位提交的2006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年度总结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填写《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附件2)。必要时,可对持证单位及其运营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4、各市应于2006年12月15日前将《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本市年度考核检查书面总结、《无证运营单位本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汇总表》(附件3)以及持证单位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汇总报省环保厅科技处。
五、年度考核结果将在“江苏环保网站”上公示。通过考核的持证单位应于2006年3月15日前将运营证书副本送省环保厅科技处填写考核结果并加盖印章。
联系人:省环保厅科技处 张胜林
联系电话:025-83304623
E-mail:zsl@jshb.gov.cn
附件: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2. 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3. 无证运营单位本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汇总表
4.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年度总结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