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电监会《关于开展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22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监察〔2007〕16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强化企业和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有关“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要求,推动有关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削减责任的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国家电监会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300MW以上规模的火电、热电联产、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试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试点工作方案和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是加强企业自律、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的主要手段,也是构建三元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环境监管的重要举措,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的重大意义,同时积极向本辖区符合试点条件的电力企业进行宣传,为试点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摸清底数,加强指导。各市要对本辖区符合试点条件的电力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指导其建立完善企业环境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企业环境监督员相关工作制度。
三、建立机制,加强沟通。各级环保部门要与本辖区电力企业建立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一是建立企业环境工作报告制度,包括月报、季报制度,便于环保部门及时了解企业环境管理和试点的有关情况。二是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政企会谈制度,增进环保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省环保厅与南京电监办也将适时到相关企业进行专题调研,了解各地试点情况。
 
联系人:省环保厅:邱国强,电话:025-86266119;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邮编:210036;
南京电监办:巢大同,电话:025-83115270;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1楼,邮编:210008。
 
附件:1. 江苏省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2. 江苏省大型电力企业基本情况表
3. 企业环境监督人员登记申请表
 
 
附件1:
 
江苏省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强化企业和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有关“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要求,推动有关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削减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增强企业自主守法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动作用,落实企业对自身环境行为负责的目标,构建现代企业环境管理体制,现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5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单位
全省所有正式投运的300MW以上规模的火电、热电联产、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二、试点内容
(一)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监督组织体系
1、各企业应设置1名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全面负责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企业环境管理总监由企业厂长等负责人担任或者由负责环境安全的分管负责人担任。环境管理总监应参加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培训班。
2、各企业应设置1名以上具有环境污染控制技术性、专门性知识与技能的企业环境监督员。企业环境监督员必须为参加了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厅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培训班的人员。
企业环境监督员的基本工作职责:
⑴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⑵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
⑶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自行监测排污口、厂界噪声,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⑷协助组织编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三同时”计划,并予以督促实施;
⑸负责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⑹协助企业的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等工作;
⑺负责组织编写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对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
⑻负责组织对公司员工环境保护知识培训。
3、省环保厅将及时组织未参加培训的拟任环境管理总监和企业环境监督员的人员参加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或省环保厅自行组织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培训班。
(二)建立完善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1、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环境监督员登记管理制度。各电力企业于3月10日前将环境管理总监和企业环境监督员名单报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见《企业环境监督人员登记申请表》),由省辖市环保局初步审核后于3月15日前报省环保厅统一登记并抄送南京电监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省、市环保部门和南京电监办,进行变更登记。
2、建立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制度。台帐包括环保审批文件、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记录、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记录、企业向环保部门报送的定期报告和报表、环保部门检查记录、企业清洁生产情况、企业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记录、企业环保知识培训情况等。
3、建立完善企业环境工作报告制度。试点企业每月10日前向省辖市环保局报告上月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每季度终了前20日向省辖市环保局书面报告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企业环境监督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环境管理制度和自我监督机制的建设情况、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行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三、试点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2007年3月上旬)。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对本辖区符合试点条件的电力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于3月10日前填写《江苏省大型电力企业基本情况表》并报省环保厅。
2、开展试点(2007年3月-10月)。省环保厅和各省辖市环保局按照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指导有关电力企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开展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试点各项工作。各省辖市环保局于每季度终了前15日向省环保厅简报一次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省环保厅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前10日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试点工作情况。
3、试点验收(2007年10月-11月)。2007年10月15日前,试点企业向省、市环保部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试点工作过程、检查验收情况、结论及建议。省环保厅和南京电监办将根据试点企业的自评情况以及省辖市环保局对试点企业的评价共同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行通知),并编写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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