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江宁滨江新城(51.1km2)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7-03-22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7〕51号
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南京江宁滨江新城(51.1km2)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南京市环保局、江宁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南京市环保局、江宁区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分析,南京江宁滨江新城具有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滨江新城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滨江新城规划面积已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范围,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南京市环保局及江宁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滨江新城的总体规划,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明确区域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滨江新城的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滨江新城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滨江新城建成生态型城市。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使废弃物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
2、优化滨江新城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滨江新城产业定位,工业区鼓励和优先发展污染低、技术含量高、资源节约的高新技术产业,严格限制用水量大的项目,非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一律不得进入滨江新城。滨江新城工业区引进项目须严格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要求,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入区项目须采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及污染治理措施均须达到清洁生产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禁止引进有持久性有机污染、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排放恶臭气体、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POPS”清单内有关物质的项目,杜绝高污染、高风险和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入区。
3、合理规划滨江新城布局,完善总体规划
进一步优化并落实滨江新城尤其是长江岸线的规划布局,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相关要求,加强内部的功能划分,合理选择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位置,尽量把工业区废气、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区内废污水对长江等水体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保障滨江新城居民的生活质量及长江饮用水安全。滨江新城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均须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居住区周边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
制定科学的搬迁方案,工业区内现有分散居民点须分批及时搬迁,已批准建设的入区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必须立即搬迁,确保居民生活质量不下降。
4、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 的要求规划建设滨江新城给排水系统,并加快建设进度。滨江第一污水厂最终处理规模不得突破10万m3/d,其一期工程须于2008年建成并投运,滨江第二污水厂最终处理规模不得突破5万m3/d,其一期工程须于2009年建成并投运,滨江新城内所有工业及生活废污水均须按相应接管要求及时接入滨江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新入区企业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已有排污口须在污水厂及收集管网建成投运后立即取缔。规划并落实“中水”回用的基础设施及途径,清下水、污水处理厂尾水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减少滨江新城的新鲜水用量。
进一步加快滨江新城规划的集中供热中心及供热管网建设进度,新入区企业不得自建锅炉,确因工艺需要建设的加热设备必须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一旦实现集中供热,区内现有燃煤锅炉须立即取缔。入区企业生产废气须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并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尽可能变无组织为有组织排放。生产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
滨江新城不设置固体废物处置场所,但须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危险废物处置须纳入南京市危废处置系统,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区内综合利用。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针对区内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须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须责令其停止生产或关闭。同时,搬迁、关停不符合滨江新城产业定位的三类工业企业。
6、加强滨江新城生态环境建设
落实报告书中关于沿河沿路绿化带、规划居民区和滨江新城周围生态隔离带等绿地系统建设要求,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努力打造生态型滨江新城。景明大街东西两侧与混合区之间须设置不少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混合区与工业区之间须设置不少于50米的绿化隔离带;铜井居住组团与港口及临港工业组团、中小企业组团之间须设置不少于10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江宁镇组团与启动区组团、新中心区组团与中小企业组团之间须设置不少于100米的绿化隔离带。
7、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配套应急预案
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滨江新城所规划工业区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在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区内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须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储备事故应急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区域环境安全。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均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
8、加强滨江新城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由江宁区环保局在滨江新城设立派出机构,统一进行环境监督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以便及时调整滨江新城工业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实现滨江新城内外的可持续发展。
9、滨江新城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滨江新城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江宁区及南京市总量指标内,其中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滨江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指标计划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南京纺织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指标计划内平衡,不另行核批。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二○○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