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灌云县临港产业园存在环保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20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7〕152号
灌云县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今年6月,我厅组织对你园进行了检查,检查组现场抽查了园区污水处理厂、未经核准擅自投入试生产的12家化工企业以及“未批先建”的29家企业,对包括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在内的4家企业的排水进行了现场取样,并审查了48家企业的环保审批台帐。
一、存在问题
- 1、“未批先建”现象严重。园区已开工建设的61家企业中仅有9家在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后开工建设。
- 2、未经核准擅自投入试生产情况普遍。园区投入生产的12家化工企业均未经环保部门核准,其中大部分企业环保治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试生产期间的污染物未能得到有效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 3、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虽已获准试运行,但仍在调试,不能保证正常运行,通往新沂河的排污管道尚未建成,园区清下水管网尚未动工,燕尾港镇区因变更搬迁计划而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园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滞后,先期入园企业自建了14台燃煤小锅炉,更未配套有效的脱硫除尘设施,目前临时集中供热锅炉虽已建成投运,但有关企业未开始拆除小锅炉;园区内与周边的绿化隔离带建设进度仍然滞后。
- 4、园区规划执行不到位。园区开发未能遵守环评报告及批复提出的三类工业用地面积不得突破总用地70%的限制要求,且大部分入区项目档次偏低、生产规模偏小、污染物成份复杂、治理难度较大。
二、整改要求
- 1、聘请有关化工废水治理专家对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有关项目的生产工艺、污染状况等逐个进行诊断、分析,对污水厂及有关项目的废水预处理设施实施改造。一是根据区内企业废水特性改进污水厂处理工艺,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二是对企业预处理设施实施改造,使之与园区污水厂工艺相配套,重污染企业须建立独立的缓冲池,并根据特征污染物确定不同的预处理工艺,排水量小的企业可考虑实施治理设施代建设、代运营;三是完善园区污水排放体系,严格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确保污水全部实现接管处理、统一排放;四是须针对企业排放的污水特性科学规划,规定企业的废水排放时间、排放量、排放池,实施限时限量排放,并建立企业排污档案、污水厂运行档案、风险应急记录,分时段反馈企业和污水厂,以便及时调控。园区须确保于9月底前完成上述阶段性整改工作。
- 2、园区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前,区内排放污水的企业原则不得投入试生产,仅在园区污水处理厂调试需要废水时,可选择“三同时”设施建设到位且废水预处理能达接管标准的企业,经市环保部门核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污水厂通过验收后,区内企业废水在达到接管标准的前提下,才可接入污水处理厂,并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实现稳定达标。对于工艺落后,治理无望的企业应依法关停。
- 3、严格对照我厅批复及园区环评报告要求,加快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居民拆迁进度。一是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管道和园区清下水管网的建设进度,确保于今年9月底前建设完成。二是加快生物质发电集中供热工程及配套供热管网建设进度,完备临时供热站的环保审批手续。临时供热站须配套建设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区内现有燃煤小锅炉须于今年9月底前全部拆除。三是加快园区内及周边的绿化隔离带建设,并确保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四是加快燕尾港镇区搬迁进度,确保按计划全部搬至海滨新城,海滨新城必须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生活污水须收集至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现有的“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建,未获环保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未经试生产核准的企业一律停产,“三同时”设施建设不到位、未经环保核准不得重新投产,并确保在今后的开发建设中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 5、严格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及布局要求引进项目,并进一步提高入区项目环境准入门槛,对已入区企业还须加大恶臭气体源排查及整治力度,杜绝投产后造成恶臭气体扰民,应按环评要求,限制三类工业用地面积,如需突破,须重新报批“环评报告”。
- 6、制定对园区环境管理人员、企业专职环保人员及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员工的引进和培训计划,提高园区从事环保人员的专业技能;园区和企业均应配置足够的监测和监控装备。
整改完成后,由连云港市环保局组织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我厅组织验收。整改期间,暂停区内除基础设施建设以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连云港市、灌云县环保局须加强监管,确保每周赴现场全面检查1次,检查结果每半月汇总上报我厅,我厅将不定期对园区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抽查。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