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宏恒胜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年产140万平方米多层及高密度线路板增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7-07-20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7〕150号
 
宏恒胜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宏恒胜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年产140万平方米多层及高密度线路板增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淮安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淮安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同意淮安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 1、加强对含氰电镀工艺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氰化物用量,氰化物的运输、存贮和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应积极寻求和研究无氰替代工艺,一旦有成熟的无氰电镀技术,必须立即无条件采用。
  • 2、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指标应按报告书所列达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做好节水和水资源回用、综合利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新鲜水消耗量,废水综合利用率应不低于报告书所列水平。
  • 3、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污水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建设厂区排水管网,并对所排废水种类予以标识。一期项目废水与本项目各类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一并接入淮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其中,镍、银等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必须分别单独收集处理,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1标准,严禁重金属废水稀释或变相稀释排放。
  • 4、本项目生产所需蒸汽由开发区热电厂提供,不得自建锅炉。导热油炉须使用含硫率不高于0.25%的轻柴油,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二类区标准。工程设计中,参考同行业废气治理先进经验,优化工艺废气处理方案,进一步提高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并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量。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它工艺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
  • 5、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震、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
  • 6、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泥、废电镀液等)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厂内固废暂存场所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本项目危险废物种类多、产生量大,必须于试生产前落实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我厅和淮安市环保局。
  • 7、本项目设置的100m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环境敏感目标须于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 8、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化学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在危险化学品库区和使用该类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收集泄漏物料和事故废水。
  • 9、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一类污染物单独设采样口)。污水排口须安装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并与当地环保局联网。
  • 10、完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项目周围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进行监测。污水处理厂对废水排口附近河段须每年进行一次底泥监测,监测结果报淮安市环保局。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淮安市环保局的指导下及时采取清淤措施,安全处置含重金属的底泥,防止二次污染。
  • 11、在厂界四周建设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
  • 1、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13.87吨,烟尘≤0.39吨,粉尘≤6.91吨,硝酸雾≤11.80吨,氯化氢≤15.21吨,硫酸雾≤25.54吨,氰化氢≤0.012吨,甲醛≤0.37吨,非甲烷总烃≤0.92吨。
  • 2、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384.91万吨;COD≤783.67吨,氨氮≤4.95吨,总铜≤1.84吨,总镍≤0.061吨,总银≤0.022吨,总氰化物≤0.054吨,甲醛≤0.68吨,锡≤0.185吨。
  •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其中本项目为:
  • 1、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4.67吨,烟尘≤0.25吨,粉尘≤4.88吨,硝酸雾≤4.10吨,氯化氢≤8.57吨,硫酸雾≤13.24吨,氰化氢≤0.005吨,甲醛≤0.26吨,非甲烷总烃≤0.59吨。
  • 2、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173.81万吨;COD≤526.37吨,氨氮≤0.99吨,总铜≤0.85吨,总镍≤0.031吨,总银≤0.012吨,总氰化物≤0.034吨,甲醛≤0.26吨,锡≤0.085吨。
  •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阶段、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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