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环境执法用车禁止将环境监察车辆车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28 00:00浏览次数:
苏环办〔2007〕3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环境监察车辆是环保部门履行执法监管职责、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必需工具。当前,我省正处在环境违法行为高发期,群众信访投诉居高不下,执法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环境监察车辆现状与工作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但部分地区忽视环保部门承担的环境执法监管职责,将配备的环境监察车辆也参加车改,加剧了环境执法用车保障矛盾,导致监察人员不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第一现场,一些环境监察人员驾驶私家车到现场执法,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及时性、权威性、有效性。为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减排工作落实,经请示省有关部门同意,现就禁止和纠正环境监察车辆车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把环境执法作为主要任务和首要职责,切实关心和解决执法装备不足的问题,为环境监察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要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苏环法〔2007〕2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配备执法车辆。年底前,省厅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对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凡各级环保部门配备或以保障执法名义自购的车辆,必须专门用于环境执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借用挪用。
四、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环境监察车辆列入车改。已实施车改的单位,要立即纠正,凡以保障执法名义保留的车辆必须在2007年9月20日前过户到环境监察机构名下,不得长期借用、公车私用。
五、严格环境监察车辆使用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落实车辆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环境监察车辆需调出、转让、报废的,必须逐级报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审核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要将环境执法车辆统计报省环保厅监察局。
六、今后,凡继续将环境监察车辆车改的,将予以全省通报,两年内停止省级执法装备器材配置。因车改造成环境监管不落实、处置突发情况不得力等问题的,一律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