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苏州工业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7-08-30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7〕179号
苏州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苏州工业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对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和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和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你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南部拟定地点建设该工程可行。
本项目不含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总规模为15万吨/日,服务范围为西至独墅湖、东至吴淞江西岸、南临吴淞江北、北至斜塘河以北区域内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服务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必须全部优先接入该污水处理厂。
二、你公司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
- 1、严格控制含重金属、三致物及难降解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接入该污水处理厂。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控制接管企业废水水质。
- 2、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结合即将实施的《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要求,本项目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B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你公司须按照上述标准要求,在初步设计中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工艺,强化对氮、磷的处理,确保尾水稳定达标排放。尾水排放口设在吴淞江车坊镇段东方大道上游1.25公里处。
- 3、实施中水回用,回用规模不低于2万吨/日。本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必须按计划对东方污水处理厂进行技术改造,将本项目部分尾水进行深度处理达到电厂冷却水标准后送东吴热电厂作为冷却水,并同步建成中水回用管网。东方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中水回用)作为本项目环保验收的内容之一。
- 4、落实各项恶臭污染防治措施。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表4二级标准。
- 5、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Ⅲ类标准。
- 6、做好污泥暂存区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按苏州工业园区要求落实污泥送电厂焚烧的综合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安装流量计和COD等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并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 8、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监控,重视并落实污水处理厂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杜绝事故排放。
- 9、本项目设置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须于项目试运行前搬迁完毕。厂界周围需种植宽度不小于15米的高大乔木绿化隔离带,减缓恶臭和噪声对外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项目建成后,水污染物COD、NH3-N和TP年排放量在2010年前分别控制在901吨、76.7吨和7.7吨,2010年后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污染物削减情况另行申请核定。
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项目竣工试运行须报我厅,试运行期(不超过3个月)满前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本项目建设期间和试生产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负责,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应按本批复要求做好拟接管企业的环保审批和监管工作,并督促该项目按期落实环保批复要求。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