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茂群科技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设备和半导体设备及芯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7-08-30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7〕180号
 
南京茂群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南京茂群科技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设备和半导体设备及芯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南京市环保局、江宁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南京市环保局、江宁区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该项目。该项目分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为芯片生产设备40套/年;二期工程包括:太阳能电池板2400KW/年、聚光太阳能模块160MW/年、8〃功率放大芯片6万片/年和8〃太阳能芯片14万片/年。本项目一期工程中的喷涂工段、二期工程中的镀银工段均外协加工,不得在厂内加工。
二、原则同意南京市环保局、江宁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其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及污染物排放量等应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 2、对厂区排水系统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自行排放。
  • 3、进一步优化各股废气处理及排气筒设置方案,对工艺废气和尾气分别采用酸液吸收、碱液吸收、尾气焚烧、活性碳吸附等措施进行有效处理,并不低于报告书所提处理效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各类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的设置不得低于报告书所列高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IV类标准(西侧),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 5、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原则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项目试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废光刻胶、废丙酮、废乙醇、废活性炭等)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加强对运输过程及外协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6、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7、高度重视项目的环境风险,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生产过程、化学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危险化学品库区和使用该类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设置物料泄漏等事故截流沟,事故所产生的废水须收集进入事故池。厂区内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和消防废水收集系统,杜绝各类废水事故排放。
  •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污水接管口须安装流量计和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按报告书所提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 9、本项目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区等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五、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一期工程:
  • 1、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零排放。
  • 2、水污染物:废水量(接管量)≤12000吨,COD≤4.8吨、氨氮≤0.36吨、总磷≤0.096吨、SS≤3.6吨。
二期工程:
  • 1、大气污染物:丙二醇乙醚乙酸酯≤0.0294吨、醋酸丁酯≤0.604吨、氟化物≤0.028吨、SiCl4≤0.002吨、非甲烷总烃≤0.024吨、NH3≤0.048吨、Cl2≤0.0015吨、NOX≤0.012吨、H2SO4雾≤0.158吨、HCl≤0.003吨。
  • 2、水污染物:废水量(接管量)≤289680吨,COD≤49.78吨、氟化物≤1.10吨、氨氮≤2.36吨、总磷≤0.90吨、SS≤31.25吨。
  •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营。项目竣工试运营须报我厅,试运营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南京市环保局、江宁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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