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年产301284吨苯酚、副产186540吨丙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01-21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8〕11号
 
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年产301284吨苯酚、副产186540吨丙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州市环保局、常熟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和预审意见,同意你公司在江苏常熟经济开发区公司原有预留空地内建设该项目。
二、原则同意苏州市环保局、常熟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工艺废水、设备冲洗水、废气洗涤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经公司已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常熟市滨江新市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处理,蒸汽冷凝水全部回电厂利用。废水收集系统应采取防腐、防漏、防渗措施,严禁废水混入清下水(雨水)管网。初期雨水切换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清下水排放口使用设置于金泾塘的现有排口,清下水中COD≤40mg/l、SS≤40mg/L。
(三)项目所用蒸汽由公司自备热电联产项目提供,不得另建锅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处理措施,并在工程设计中合理选用处理工艺及参数,确保高效、稳定的处理效率,确保各项废气排放参数不低于报告书所述水平,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报告书推荐的标准。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规范生产操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废气污染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I类区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五)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过滤器滤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品管分析废液、废活性炭、釜底杂质、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协处置应加强对运输过程及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固废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置。
(六)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完善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设置,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污水接管口、清下水排口应设置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器,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环境监测。
(七)本项目设置的储罐区300米、生产区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防止生产过程、化学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并纳入化工园区应急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厂区内应设置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和消防污水池,在危险化学品库区和使用该类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设置事故截流沟,收集泄漏物料和事故废水,确保各类事故污水不进入地表水体。
(九)按苏环控〔2007〕15号文及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积极开展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废气、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公司):
(一)大气污染物:异丙苯≤0.742/0.742吨,苯酚≤0.444/1.894吨,丙酮≤1.492/24.002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污水量≤363401/2006821.6吨;COD≤145.36/794.874吨, 氨氮≤0.15/3.2855吨,总磷≤0.018/0.7943吨,SS≤12.48/69.73吨,异丙苯≤0.09/0.09吨,丙酮≤0.18/0.24吨,苯酚≤0.11/0.14吨,甲醇≤7.27吨/13.27,硫酸盐≤90.85/90.85吨。
(三)固废:“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应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苏州市环保局、常熟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应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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