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排污应申报
发布时间:2008-11-25 00:00浏览次数:
案件基本情况:
今年9月20日,某县一家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因未按照县环保局规定的时间履行排污申报登记,被当地县环保局处以罚款1万元。这家单位对此不服,于10月17日 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环保局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其理由是:这家企业的生产废水没有直接排入水体,而是进入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再缴纳排污费,所以也就不应该再向县环保局申报登记。
县环保局在接到县政府法制办转来的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后,立即向县政府做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对此案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县政府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县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最后做出了维持县环保局做出的处罚决定。
在处理此案时,有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也同样认为,既然企业的生产废水进入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再缴纳排污费,所以环保部门就用不着再要求企业申报登记。笔者认为,这是对排污申报登记目的和意义产生的一种误解。之所以存在这种认识,关键是没有弄清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收费之间的关系。
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收费的关系。众所周知,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收费是两种不同的环境管理手段。排污申报登记既是排污收费的直接法定依据,又是排污收费的首要程序,更是环保部门进行其他环境管理手段的基础。而排污收费则是建立在排污申报登记之上的一种环境监督管理经济手段。笔者认为,排污申报登记具有以下目的和意义:一是可使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变化,以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便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二是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等制度的基础。
这家企业在复议申请书中辩称,其生产废水没有直接排入水体,而是进入了城镇污水处理厂。那么,何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笔者认为,直接排放是指不使用管道、渠道而将废水排入水体,或者虽然使用管道、渠道,但中间没有任何有效的处理设施而将废水排入水体。何为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进行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1号)的解释,即《水污染防治法》中所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含“直接”或“间接”两种类型。因此,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又排入水体的,属于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显然,这家排污企业的排污方式属于“间接”排放。
根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第二条规定:“凡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也对排污申报登记做出了明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从以上法律和规章看,排污者不管是“直接”排放还是“间接”排放,都应当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定义务。
从企业被处罚的原因来看,是未按照当地县环保局规定的时间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中规定:“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如何认定拒报排污申报登记行为问题的复函》(环法规〔1995〕036号)对此也做出了解释,即排污单位未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完成排污申报登记的,应认定为:“拒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构成拒报行为。因此,这家企业因未按照县环保局规定的时间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理应受到处罚。
这家企业是否可以不再缴纳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所以这家企业不再缴纳排污费是正确的。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本案,笔者认为,这家排污企业的生产废水不管是直接排放还是间接排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不缴纳排污费,但仍然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排污申报登记。
今年9月20日,某县一家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因未按照县环保局规定的时间履行排污申报登记,被当地县环保局处以罚款1万元。这家单位对此不服,于
县环保局在接到县政府法制办转来的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后,立即向县政府做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对此案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县政府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县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最后做出了维持县环保局做出的处罚决定。
在处理此案时,有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也同样认为,既然企业的生产废水进入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再缴纳排污费,所以环保部门就用不着再要求企业申报登记。笔者认为,这是对排污申报登记目的和意义产生的一种误解。之所以存在这种认识,关键是没有弄清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收费之间的关系。
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收费的关系。众所周知,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收费是两种不同的环境管理手段。排污申报登记既是排污收费的直接法定依据,又是排污收费的首要程序,更是环保部门进行其他环境管理手段的基础。而排污收费则是建立在排污申报登记之上的一种环境监督管理经济手段。笔者认为,排污申报登记具有以下目的和意义:一是可使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变化,以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便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二是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等制度的基础。
这家企业在复议申请书中辩称,其生产废水没有直接排入水体,而是进入了城镇污水处理厂。那么,何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笔者认为,直接排放是指不使用管道、渠道而将废水排入水体,或者虽然使用管道、渠道,但中间没有任何有效的处理设施而将废水排入水体。何为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进行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1号)的解释,即《水污染防治法》中所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含“直接”或“间接”两种类型。因此,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又排入水体的,属于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显然,这家排污企业的排污方式属于“间接”排放。
根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第二条规定:“凡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也对排污申报登记做出了明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从以上法律和规章看,排污者不管是“直接”排放还是“间接”排放,都应当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定义务。
从企业被处罚的原因来看,是未按照当地县环保局规定的时间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中规定:“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如何认定拒报排污申报登记行为问题的复函》(环法规〔1995〕036号)对此也做出了解释,即排污单位未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完成排污申报登记的,应认定为:“拒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构成拒报行为。因此,这家企业因未按照县环保局规定的时间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理应受到处罚。
这家企业是否可以不再缴纳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所以这家企业不再缴纳排污费是正确的。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本案,笔者认为,这家排污企业的生产废水不管是直接排放还是间接排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不缴纳排污费,但仍然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排污申报登记。
(来源:中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