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生物质热电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02-22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8〕39号
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生物质热电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徐州市环保局、丰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徐州市环保局、丰县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现厂址内建设生物质热电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包括:新建1×75t/h次高温次高压燃烧生物质水冷振动炉排锅炉(4#锅炉)+1×15MW次高温次高压凝汽式汽轮发电机;对公司已建3#锅炉进行改造,由掺烧生物质改为全部燃烧生物质燃料;对公司已建脱硫系统进行改造,使现有工程脱硫率达90%。
二、原则同意徐州市环保局、丰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应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规划、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工业杂用水经隔油设施处理后,回用至冷却塔补充水;冷却塔排污水经回收处理达回用水质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灰渣调湿、煤场喷淋等;化水酸碱废水和锅炉排污水经中和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等一并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丰县(康达)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自行排放。丰县(康达)污水处理厂及管网正式投运前,本项目不得试生产。
(二)除电厂开工初期点火使用轻柴油外,本项目不得使用除秸秆以外的其它燃料。秸秆破碎采用负压吸送装置防止粉尘污染,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预留烟气脱硝装置空间。锅炉烟气采用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除尘率应大于99.8%,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规定的第3时段控制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00米。加强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对冷却塔位置合理布局。锅炉排气口、引风机等应安装消声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类、IV类(南厂界)标准,不得发生扰民现象。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四)加强秸秆和灰渣收集、储运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固体废物暂存场库,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确保做到固体废物零排放。落实本项目灰、渣综合利用措施,做为本项目试生产前提之一。
(五)项目煤场周围50米、石灰石破碎室周围50米、秸秆破碎室周围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及厂界西侧50米噪声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在本项目试生产前拆迁完毕。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储运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安装锅炉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污水接管口设置流量计及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
(八)积极开展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噪声、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厂外电力出线和秸秆收集点等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开展,另行报批。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防治措施作为本项目试生产的前提条件之一。
(十一)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同步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现有燃煤锅炉做为本项目运行前提。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本项目/全公司):
(一)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180.4/353.2吨、烟尘≤6.6/74.04吨、NOX≤212.9/772.9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
废水量≤16800/51600吨,COD≤1.92/4.04吨、SS≤2.88/3.77吨、NH3-N≤0.072/0.144吨、TP≤0.0144/0.0288吨。
(三)固体废物:“零排放”。
本项目新增SO2总量指标通过拆除湖滨果汁(徐州)有限责任公司2台10吨锅炉平衡。
四、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运行,本项目不得试生产。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本项目建设期间和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由徐州市环保局、丰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5年内有效。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或产品种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须向我厅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单位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