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苏州市吴中区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03-11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8〕48号
 
苏州市吴中区固废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苏州市吴中区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州市环保局、吴中区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吴中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同意苏州市环保局、吴中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须达《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2标准。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拟经沉淀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起排入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内须设足够容量的污水事故池,并落实监管措施,严禁各类废水事故排放。
3、燃料使用含硫率小于0.2%的轻柴油。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焚烧炉烟气处理工艺和运行参数,确保焚烧炉各类大气污染物(特别是二恶英)排放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相应限值,排气筒高度不低于35m。加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确保满足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鼓风机、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震、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要求。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应加强固废外协处置过程的各个环节的跟踪检查,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落实厂区地面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6、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7、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危险废物储运过程和焚烧炉尾气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同时在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周边设置事故截流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池,确保各类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并处理。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废气排放口设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应配备相关装置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和二燃室温度等工艺参数实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装置要留有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接口。污水接管口须安装流量计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按报告书所提的环境监测方案,进行本项目各类污染源(包括厂界废气污染物)监测。 
9、本项目厂界800m范围内不得新建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环境敏感目标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10、按报告书所述要求对老厂的旧设备、废弃物进行清理及安全处置,淘汰老厂焚烧装置。现有厂址土地再利用前,应进行土壤质量评估。
11、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精神,建议你公司在该项目建设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环境工程监理,以确保环保设施的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该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烟尘≤1.728吨,SO2≤5.184吨, 氮氧化物≤6.221吨,HCl≤1.037吨,HF≤0.0346吨,汞≤0.0009吨,镉≤0.0009吨,铅≤0.0173吨,As+Ni≤0.0173吨,Cr+Sn+Sb+Cu+Mn≤0.0518吨,二恶英≤0.0035克。
2、废水排放量(接管考核量)≤3600吨, 水污染物COD≤1.18吨, SS≤0.84吨,NH3-N≤0.064吨,总磷≤0.0048吨, 石油类≤0.0076吨,总铬≤0.304公斤,总铅≤0.16公斤。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苏州市环保局、吴中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阶段、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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