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3000t/a聚丙烯腈基碳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03-17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8〕53号
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3000t/a聚丙烯腈基碳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镇江市环保局、丹阳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需使用数量较大的丙烯腈等危险化学品,必须在获得有关安全许可,并充分落实各相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方具有环境可行性。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和镇江市环保局、丹阳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同意你公司在拟选厂址建设3000t/a聚丙烯腈基碳纤维项目。
二、原则同意镇江市环保局、丹阳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生产工艺、设备,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本项目生产工艺、设备先进性、资源利用率、能耗、污染物产生及治理等指标应达报告书所列国际先进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有效收集经厂内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拟建的丹阳市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收集系统须采取防腐、防漏、防渗措施,严禁污染物混入清下水(雨水)管网或渗入土壤。清下水(COD≤40mg/L、SS≤40mg/L)排入园区清下水管网。区域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3、项目由拟建的丹阳市富丽华有限公司提供集中供热,不得自建锅炉;集中供热点和配套供热管网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工程设计中应结合同类工艺废气处理工程经验,合理选用处理设施和工艺参数,去除效率和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所列数值。同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特别是丙烯腈、氨等)排放量。丙烯腈、氰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焚烧炉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中标准,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2标准,二甲基亚砜排放执行报告书推荐控制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尽可能在厂房内安置并采取有效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布局噪声源,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尤其是危险废物如蒸馏废液、精馏废液等的收集、贮存及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措施,确保固废零排放。固废厂内暂存场设置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
6、在逐项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的自动化及智能化,确保各类防范措施有效运行,同时将公司的事故应急体系纳入化工园区、丹阳市的应急体系,每年组织演练。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防止生产过程、化学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厂区内须设置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和消防污水池,在危险化学品库区和使用该类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设置事故截流沟,收集泄漏物料和事故废水,确保各类事故污水不直接进入地表水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装置、污染治理设施及焚烧炉的正常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污水及清下水排口须安装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并与当地环保局联网。
8、本项目设置罐区周围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区等敏感保护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9、按苏环控[2007]15号文要求做好厂内外的绿化工作,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 丙烯腈≤3.1吨,二甲基亚砜≤11.1吨,氰化氢≤0.04吨,氨≤0.54吨,NOX≤30.5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污水量≤110.62万吨;COD≤553.07吨, 氨氮≤8.23吨,总磷≤0.04吨,SS≤426.89吨,氰化物≤0.12吨,丙烯腈≤1.04吨。
清下水≤79300吨,COD≤3.18吨。
3、固废:“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镇江市环保局、丹阳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