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20 00:00浏览次数:
苏发改工业发〔2007〕83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水泥项目准入管理,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推进节能减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核准条件》发布前已经省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可按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通知执行。
附件: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
二○○七年八月三日
附件:
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水泥项目准入管理,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推进节能减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
一、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主要依据下列法规和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三)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
一、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主要依据下列法规和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三)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第40号令)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2004年第24号令)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第50号令);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2222号);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
二、适用范围
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的适用范围是,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20号《决定》和省政府苏政发(2005)38号《通知》规定,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且属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水泥制造”(小类行业代码为3111)范围的水泥制造项目。具体包括:
(一)以水泥用灰岩等矿产资源为原料,单纯生产水泥熟料的项目,简称水泥熟料项目;
(二)以水泥熟料等为原料,单纯进行水泥粉磨加工的项目,简称粉磨站项目;
(三)以水泥用灰岩等矿产资源为原料,生产水泥熟料并进行水泥粉磨加工,具有全流程特征的水泥项目,简称水泥厂项目。
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属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水泥制品制造”(小类行业代码为3121)范围的项目。
三、基本原则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第40号令)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2004年第24号令)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第50号令);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2222号);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
二、适用范围
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的适用范围是,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20号《决定》和省政府苏政发(2005)38号《通知》规定,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且属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水泥制造”(小类行业代码为3111)范围的水泥制造项目。具体包括:
(一)以水泥用灰岩等矿产资源为原料,单纯生产水泥熟料的项目,简称水泥熟料项目;
(二)以水泥熟料等为原料,单纯进行水泥粉磨加工的项目,简称粉磨站项目;
(三)以水泥用灰岩等矿产资源为原料,生产水泥熟料并进行水泥粉磨加工,具有全流程特征的水泥项目,简称水泥厂项目。
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属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水泥制品制造”(小类行业代码为3121)范围的项目。
三、基本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省投资主管部门依据以下基本原则核准水泥项目:
(一)稳妥控制产业规模,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立足保障内需稳妥调控发展速度,坚持项目核准与淘汰落后相挂钩,鼓励企业主动淘汰、率先淘汰和超量淘汰,支持地方加强规划协调,实行区域等量或超量平衡淘汰,实现“以新代老,上大压小”。
(二)重点限制熟料增长,适度发展粉磨加工。按照建设项目要与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市场需求相适应的要求,因地制宜,差异发展。支持资源丰富地区有序建设熟料基地,资源贫乏地区适度发展粉磨加工。同等条件下,苏中、苏北地区优先。
(三)着力推进技术进步,不断创新产业组织。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大企业兼并重组中小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强度等级水泥和特种水泥。
(四)切实加强资源节约,努力提高环保水平。严格执行土地、环保法规,鼓励利用低品位资源和固体废弃物,发展清洁生产,建设环境友好企业。
四、条件体系
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由基本条件、优先条件和限制情形等三部分组成,并且按照水泥熟料、粉磨站和水泥厂等三类项目分别设计。根据土地、环保、能源等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的土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审查事项,按照规定执行,不在本核准条件中逐一列示。
基本条件,是指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优先条件,除明确规定的外,是指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限制情形,是指存在一种或者多种情形即应予以限制的项目。
五、基本条件
(一)熟料项目。
(一)稳妥控制产业规模,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立足保障内需稳妥调控发展速度,坚持项目核准与淘汰落后相挂钩,鼓励企业主动淘汰、率先淘汰和超量淘汰,支持地方加强规划协调,实行区域等量或超量平衡淘汰,实现“以新代老,上大压小”。
(二)重点限制熟料增长,适度发展粉磨加工。按照建设项目要与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市场需求相适应的要求,因地制宜,差异发展。支持资源丰富地区有序建设熟料基地,资源贫乏地区适度发展粉磨加工。同等条件下,苏中、苏北地区优先。
(三)着力推进技术进步,不断创新产业组织。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大企业兼并重组中小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强度等级水泥和特种水泥。
(四)切实加强资源节约,努力提高环保水平。严格执行土地、环保法规,鼓励利用低品位资源和固体废弃物,发展清洁生产,建设环境友好企业。
四、条件体系
江苏省水泥项目核准条件由基本条件、优先条件和限制情形等三部分组成,并且按照水泥熟料、粉磨站和水泥厂等三类项目分别设计。根据土地、环保、能源等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的土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审查事项,按照规定执行,不在本核准条件中逐一列示。
基本条件,是指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优先条件,除明确规定的外,是指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限制情形,是指存在一种或者多种情形即应予以限制的项目。
五、基本条件
(一)熟料项目。
(1)采用新型干法工艺,单线日产熟料达到4000吨及以上;
(2)具有可开采30年及以上的水泥用灰岩资源并已取得开采许可;
(3)原则上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熟料产能。经项目所在地县(县级市、区)或省辖市平衡后未能达到等量淘汰要求,但属全省水泥熟料重点发展区域,并且以长期协议向省内粉磨站供给的熟料达到拟建熟料规模的50%及以上的,淘汰落后熟料产能占拟建熟料产能的比重可放宽至60%。
(二)粉磨(站)项目。
(1)采用先进粉磨加工技术和设备,单线规模达到年产60万吨及以上;
(2)熟料来源于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并有10年及以上长期供应合同(或协议);
(3)协议或合同确定的废弃灰渣资源利用量达到所需原料总量的30%及以上;
(4)淘汰落后粉磨加工能力特别是本企业既有落后熟料生产能力;
(5)年产42.5等级及以上水泥占设计规模60%及以上;
(6)水泥散装率达到70%及以上。
(三)水泥厂项目。
(1)采用新型干法工艺,单线日产熟料达到4000吨及以上;
(2)具有可开采30年及以上的水泥用灰岩资源并已取得开采许可;
(3)原则上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熟料产能。经项目所在地县(县级市、区)或省辖市平衡后未能达到等量淘汰要求,但属全省水泥熟料重点发展区域,淘汰落后熟料产能占拟建熟料产能的比重可放宽至70%。
(4)淘汰落后粉磨加工能力;
(5)经评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6)年产42.5等级及以上水泥占设计规模80%及以上;
(7)水泥散装率达到90%及以上。
六、优先条件
(一)熟料项目。
除基本条件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承诺项目开工前淘汰本企业既有全部淘汰类生产能力;
(2)承诺项目竣工前淘汰本企业不属于淘汰类范围但相对落后的生产能力,以满足等量淘汰要求,或者经项目所在地县(县级市、区)或省辖市平衡达到等量淘汰要求;
(3)同步配套建设余热发电等综合利用设施。
(二)粉磨站项目。
除基本条件外,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企业及被重组方落后熟料生产设备已经拆除;
(2)本企业落后熟料生产设备已经拆除,并且承诺被重组方落后熟料生产设备在项目竣工前拆除;
(3)承诺本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包括熟料生产和粉磨加工等)在项目开工前全部拆除。
(三)水泥厂项目。
除基本条件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承诺项目开工前淘汰本企业既有全部淘汰类生产能力(包括熟料生产和粉磨加工能力等),并且经平衡承诺淘汰落后熟料产能占拟建熟料产能的比重达到80%及以上;
(2)主要利用低品位原料、燃料;
(3)利用固体废弃物替代粘土配料并达到40%及以上;
(4)同步配套建设余热发电等综合利用设施;
(5)经评估和审查,各种消耗和排放指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七、限制情形
对不满足基本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依法实行限批措施:
(一)未满足优先条件的;
(二)优先条件所列事实需经查证或者经查证不属实的;
(三)优先条件中承诺类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的。
八、附则
水泥包括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等。
水泥制品项目是指以水泥为原料或主要原料,加工制造水泥砖、瓦、板、管或者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制品等产品的项目。
落后产能是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等政策规定,属于淘汰类范围的生产能力。按工艺划分,主要包括熟料产能和粉磨加工产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另有新的规定时,本核准条件将及时修订并予公布。
(2)具有可开采30年及以上的水泥用灰岩资源并已取得开采许可;
(3)原则上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熟料产能。经项目所在地县(县级市、区)或省辖市平衡后未能达到等量淘汰要求,但属全省水泥熟料重点发展区域,并且以长期协议向省内粉磨站供给的熟料达到拟建熟料规模的50%及以上的,淘汰落后熟料产能占拟建熟料产能的比重可放宽至60%。
(二)粉磨(站)项目。
(1)采用先进粉磨加工技术和设备,单线规模达到年产60万吨及以上;
(2)熟料来源于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并有10年及以上长期供应合同(或协议);
(3)协议或合同确定的废弃灰渣资源利用量达到所需原料总量的30%及以上;
(4)淘汰落后粉磨加工能力特别是本企业既有落后熟料生产能力;
(5)年产42.5等级及以上水泥占设计规模60%及以上;
(6)水泥散装率达到70%及以上。
(三)水泥厂项目。
(1)采用新型干法工艺,单线日产熟料达到4000吨及以上;
(2)具有可开采30年及以上的水泥用灰岩资源并已取得开采许可;
(3)原则上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熟料产能。经项目所在地县(县级市、区)或省辖市平衡后未能达到等量淘汰要求,但属全省水泥熟料重点发展区域,淘汰落后熟料产能占拟建熟料产能的比重可放宽至70%。
(4)淘汰落后粉磨加工能力;
(5)经评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6)年产42.5等级及以上水泥占设计规模80%及以上;
(7)水泥散装率达到90%及以上。
六、优先条件
(一)熟料项目。
除基本条件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承诺项目开工前淘汰本企业既有全部淘汰类生产能力;
(2)承诺项目竣工前淘汰本企业不属于淘汰类范围但相对落后的生产能力,以满足等量淘汰要求,或者经项目所在地县(县级市、区)或省辖市平衡达到等量淘汰要求;
(3)同步配套建设余热发电等综合利用设施。
(二)粉磨站项目。
除基本条件外,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企业及被重组方落后熟料生产设备已经拆除;
(2)本企业落后熟料生产设备已经拆除,并且承诺被重组方落后熟料生产设备在项目竣工前拆除;
(3)承诺本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包括熟料生产和粉磨加工等)在项目开工前全部拆除。
(三)水泥厂项目。
除基本条件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承诺项目开工前淘汰本企业既有全部淘汰类生产能力(包括熟料生产和粉磨加工能力等),并且经平衡承诺淘汰落后熟料产能占拟建熟料产能的比重达到80%及以上;
(2)主要利用低品位原料、燃料;
(3)利用固体废弃物替代粘土配料并达到40%及以上;
(4)同步配套建设余热发电等综合利用设施;
(5)经评估和审查,各种消耗和排放指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七、限制情形
对不满足基本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依法实行限批措施:
(一)未满足优先条件的;
(二)优先条件所列事实需经查证或者经查证不属实的;
(三)优先条件中承诺类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的。
八、附则
水泥包括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等。
水泥制品项目是指以水泥为原料或主要原料,加工制造水泥砖、瓦、板、管或者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制品等产品的项目。
落后产能是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等政策规定,属于淘汰类范围的生产能力。按工艺划分,主要包括熟料产能和粉磨加工产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另有新的规定时,本核准条件将及时修订并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