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徐州沂州煤焦化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捣固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04-21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8〕69号
徐州沂州煤焦化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徐州沂州煤焦化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捣固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徐州市环保局、邳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和预审意见,同意你公司在邳州市戴圩镇贺庄拟选厂址建设年产80万吨捣固焦项目。
二、原则同意徐州市环保局、邳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生产工艺、设备,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各项指标应全面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发改委76号令)要求。本项目生产工艺、设备先进性、资源利用率、能耗、污染物产生及治理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标准 焦化行业》(HJ/T126-2003)一级标准要求。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工程设计中应结合同类企业废水处理及回用工程经验,合理选用处理设施和运行参数,确保各类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排放;生活污水、杂用水、净水站排水等尽可能回用,多余废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拟建的邳州市城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自行排放。废水收集系统须采取防腐、防漏、防渗措施,严禁污染物混入清下水(雨水)管网或渗入土壤。清下水中COD≤40mg/L、SS≤20mg/L。
3、项目由自建余热锅炉提供蒸汽。工程设计中应结合同类企业工艺废气处理工程经验,合理选用处理设施和工艺参数,污染物去除效率和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所列数值。同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特别是硫化氢、氨等)排放量。焦炉煤气经净化后回用于焦炉、粗苯管式炉,富余煤气经自建管道送江苏恒鑫化工有限公司做为生产原料;焦炉煤气放散管采用自动点火装置,严禁荒煤气直接对空放散。焦炉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表2二级标准,焦炉燃烧废气、管式加热炉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4二级标准,粉碎、装煤推焦工段、熄焦、筛焦工段、硫氨工段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和表2标准。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尽可能在厂房内安置并采取有效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布局噪声源,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类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尤其是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措施,确保固废零排放。固废厂内暂存场设置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
6、在逐项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的自动化及智能化,确保各类防范措施有效运行,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防止生产过程、化学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厂区内须设置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和消防污水池,在危险化学品库区和使用该类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设置事故截流沟,收集泄漏物料和事故废水,确保各类事故污水不直接进入地表水体。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污水及清下水排口须安装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并与当地环保局联网。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日常监测。
8、本项目设置厂界外10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该范围内已有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未搬迁完毕,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9、按苏环控[2007]15号文要求做好厂内外的绿化工作,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0、邳州城北污水处理厂、江苏恒鑫化工有限公司及配套污水、煤气管网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 SO2≤43.6吨,烟尘≤10.5吨,粉尘≤27.1吨,苯并[a]芘≤0.00014吨,NO2≤101.6吨,H2S≤1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污水量≤72635吨;COD≤19.57吨, 氨氮≤2.37吨,总磷≤0.2吨,SS≤6.87吨,石油类≤0.17吨。
清下水≤102565吨,其中COD≤3.1吨,SS≤2.1吨。
3、固废:“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徐州市环保局、邳州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