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15 00:00浏览次数:
苏环监察〔2008〕33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环明传﹝2008﹞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传发﹝2008﹞62号)和我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苏环监察﹝2008﹞17号)要求,结合我省环境安全形势,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的
通过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进一步促进环境安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更好地预防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环境风险源监管制度,切实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环境安全长效机制,实现全省环境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二、排查重点
(一)我省长江、太湖、淮河及其主要支流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特别是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
(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和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化工企业。
(三)环境事件频发、环境隐患突出、环境安全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容易引发事故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四)放射性同位素销售、贮存、使用企业。
(五)废弃危险化学品、违禁鼠药、过期、报废剧毒农药集中定点处置经营单位。
(六)近年来因违法排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访举报或被处罚过的企业。
三、排查内容
(一)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情况,尤其是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建设项目。
(二)化工及综合性工业园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
(三)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及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措施落实情况,企业治污设施、应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
(四)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暂存、使用场所的安全保卫状况;闲置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及时送贮情况。
(五)检查危险化学品贮存及废弃危险化学品、违禁鼠药、过期、报废剧毒农药贮存、处置设施管理、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六)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处置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排查要求
(一)对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单位,必须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对逾期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提请当地政府实行关停并转。
(二)对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未作环境风险评价或不落实环境风险要求的,必须提出补救措施,限期整改。
(三)凡发现污水处理厂违法偷排、超标排放的,一律按高限处罚并追邀超标排污费,性质严重的,要吊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四)重点污染源企业必须制定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设施未落实的,必须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整改。
(五)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被抢;对于闲置废弃放射源,要及时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返回原供源单位,减少安全隐患。
(六)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坚决杜绝不报、缓报、漏报现象;对于瞒报、谎报、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建立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
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行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排查方案,对辖区内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展开拉网式检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同时,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及时上报突发环境安全事件。请将排查情况于6月27日前上报省厅。6月份省厅将对各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抽查。
联系人:华娟、蔡燕、王建秋;
联系电话:025—86266803,86266800(传真);
电子邮箱:yjzx@jshb.gov.cn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