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代表热议生态补偿和保护

发布时间:2009-02-09 00:00浏览次数:
    建设生态文明、保护太湖生态环境早已为全社会所关注。当前保护太湖生态环境的困难是什么,如何贯彻好现有政策,有没有新的出路?昨天,在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苏州代表团结合《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专题审议时,可以用一个字来形容:热。生动的事例、翔实的数据,争先恐后、高质量的发言,显示出各位代表都“有备而来”。

     太湖更美了 居民的钱包不能瘪

    俞杏楠代表说,太湖让苏州获益很多,但也让苏州付出了很多,而且压力负担渐趋加大。以吴中区为例,拥有太湖岸线170余公里,绝大部分区域处于沿湖5公里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在促进群众致富、推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中,矛盾和困难尤为突出。一是环太湖保护区群众收入增长缓慢。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东山、金庭两镇是全市乡镇中居民最富裕的地区之一,而2008年,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的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金庭两镇,由于工业发展受限,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万元左右,为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的一半。二是环太湖地区生态保护投入负担沉重。针对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及整治要求,苏州市将投入近100亿元用于解决东太湖淤积严重、行蓄洪能力不足、生态退化及沼泽化等问题。三是受区域规划、土地、环保等各类政策严格限制,环太湖地区经济发展活力不足。“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才是科学思路和科学出路”,俞杏楠代表说,属于太湖流域的每一个地区,大家共同享有生态资源,理应共同承担责任,因此需要建立治理保护补偿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环保扶持,鼓励、引导和扶持发展文化旅游、餐饮休闲、运动娱乐等“无烟产业”,释放发展空间,增强发展活力,要建立民生补偿机制,落实财政专项支付,对沿太湖一级保护区群众收入进行补贴。

     上游“生病”岂能只顾下游猛“吃药”

    “当前太湖治理中,如何做好生态修复、加强生态保护还存在许多困惑。如,重视蓝藻控制,而忽视了对整个太湖生态的长远处理;重视适度养殖,而忽视了生态养殖;重视太湖周边地区的生态保护,而忽视了太湖中间的生态保护。”范建坤代表在发言中,历数当前太湖生态保护存在的三个误区。他说,太湖水体本身具有自净能力,围网养殖拆除之后,如果不投入一定数量的鱼苗,保持太湖原有的25个鱼类品种的数量和结构,太湖自净能力无法恢复。范建坤说,“我们常发现,太湖开捕后仍然有一部分人不守法,用电网捕鱼。现在的电网,电击范围可达湖底泥土一米以下,什么鱼都电死了!”为此,他强调除了禁渔工作,开捕后的管理也十分重要。在列举了吴江市太湖生态的保护措施后,范建坤建议,要建立江浙沪太湖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不能‘上游生病,下游吃药’。太湖水一半来自浙江省天目山的苕溪,而吴江处在下游,9个口子全部是出水口,再治理也不可能把水倒灌太湖,所以要加强上游管理。"他说,如果能建立江浙沪太湖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对上游进入太湖的进水河道.可以要求延长保护线路,而不仅仅局限于10公里范围。

     达标排放不等于就没有污染了

    程耀寰代表说,苏州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已经尽了最大能力保护太湖生态环境;苏州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绩、对全省全国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生态环境、资源付出了一定代价,沿太湖百姓和乡镇作出了巨大“牺牲”。经济要继续发展,环境资源仍将付出代价。太湖的生态目前已经非常脆弱,工业排放的达标不等于没有污染,带来的仍然是污染总量的累积。所以,他建议,对于太湖地区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始终把生态保护放在第一位,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来的“发展”一定要受到制约。太湖要保护,太湖地区的百姓生活更要改善,省政府必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环境资源补偿政策,为苏州以及其他太湖周边地区百姓利益的“牺牲”作出补偿。

     开发生态产业链激发农民积极性

    “在太湖湿地修复时,要扶持农民搞好水生植物栽培业,如太湖‘水八仙’水生作物种植业,水生花卉栽培业等,使农民创收。这样不仅真正激发了农民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同时形成了绿色生态产业链。”贺凤春代表为渔民、农民生活献上一计。她认为,对于生态修复工程,要因地制宜提出方案,并采取乡镇政府和农民联合建设经营生态防护林带办法,引导农民按生态科学方法植树造林,发展可经营的生态可更替苗圃和用材林,形成后续产业。认真研究生态防护林的多种种植方法,整合生态旅游,采取模拟自然群落的林带方式,形成景观优美、生态效应凸显的综合林带。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出路在于立法

    “生态补偿机制在国外已经有了多年的探索和经验,积累了较多经验,实施是可行的。我省试行的《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是生态补偿内容之一。”张导代表建议,生态补偿应该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加以落实,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建议我省要加快生态补偿立法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立法调研活动。生态补偿法将不局限于水资源指标的交接控制,还应包括对保护区群众的经济生活补偿、保护区关停污染企业的补偿、上下游污染治理项目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水源涵养区补偿、生态保护修复投入补偿等内容;政府应当对目前处于生态保护区的群众生活先行做一些经济补偿,以缓解群众的经济生活问题。

来源: 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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