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环保执行力应健全六项机制
我国环境管理体系经过30年的建设实践,建立了基本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形成了专业执法与民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是,当前我国环境执法在法律体系、执法理念、执法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削弱了环保执行力。
当前环境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震慑力不足。一方面,环境立法不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法律空白和漏洞较多、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在新形势下,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弊端凸显。如排污许可证制度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保障和管理要求,难以保证企业守法排污;排污收费制度由于收费过低,并未达到激励企业污染减排的目的。二是环境执法方法简单化。一些地区过于依靠限期治理、停产关闭等行政处罚手段来“堵”违法行为,企业缺乏与执法人员沟通的动力,进而降低执法效率。三是环境执法机构间的协调机制不完善。“环保法”虽然规定了各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职能,但由于目前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明确的责任规定和环境执法职能分工,这一机制尚不够完善,特别是在加强综合决策、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还十分有限。四是环境守法氛围不浓。在目前的环境执法中,一些地方政府存在“三不查”:即老百姓不上访不查,媒体不揭露不查,高层领导不批示不查;企业也有“三不怕”:即不怕环境监察,不怕环境处罚,不怕给老百姓造成损害。因此,一些地方公众的环境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环境执法的难度加大。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以为应建立健全6项机制,以提升环保执行力:
一是完善环境立法机制。当前,国家应加快建立环境行政程序法、环境行政纠纷调解法,促进环境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和环境执法的可操作性;完善区域性的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切实消除地方保护主义。
二是建立环保问责机制。一方面,推行绿色GDP考核。要把生态环保工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另一方面,对那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滥用职权,使当地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污染事故频发的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其责任;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建立环评监督机制。按照技术评估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原则,建立“技术评估机构评审、地方环保部门初审、审批部门集体决策”的环评审批机制以及“环评单位自律、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行政部门监管”的公众监督机制,保证环评的客观、科学、公正,从源头上为提高环保执行力奠定基础。
四是完善落后产能淘汰机制。强化环保执行力,出路在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各级政府应依法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淘汰落后产业;同时,大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逐步降低能源原材料产业的比重,在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五是建立环境风险保证金机制。包括建立污染事故保证金,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主要是由环保部门在项目环评审批验收前或者发放年审排污许可证前向排污企业收取。如果排污企业发生事故、破产倒闭,无力承担社会责任时,由政府动用保证金,支付赔偿损失和修复生态环境。
六是强化部门联动机制。一方面,实施部门联合把关执法。定期召开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通报企业环境行为,从土地、信贷、电力等方面加以控制;另一方面,提升环境执法理念。建立环境守法援助和激励制度,降低企业守法成本,将加强守法与鼓励守法相结合,逐步形成政府和企业良性互动、自觉守法的氛围。 (周佩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