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境公益诉讼破冰

发布时间:2009-08-07 00:00浏览次数:

    江苏省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盗伐林木案近日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结。判决认为,两名盗贼偷盗高速公路旁19棵意杨树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还需补种所盗树木,并负责从植树之日起管护树木1年半。
  此次盗伐林木的案件发生在2008年12月15日凌晨,来自安徽的个体搬运工李某和来自邳州的个体收旧者刘某,得知建筑工地高价收购木材,便携带锯子等工具,到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附近的沪宁高速公路旁,砍断19棵已有10年树龄的意杨树(林木蓄积量共3.9立方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990元。两人正在继续作案时,被巡查的联防队员发现,随后被抓捕归案。
  锡山区检察机关首先以盗伐林木罪对两人提起刑事诉讼。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与其他同类案件有所不同,此次李某和刘某盗伐意杨树案还面临了环境公益诉讼。在刑事审判后10分钟,两人以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身份再次坐上了民事审判法庭被告席,与两名被告面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人为锡山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据介绍,盗伐的意杨树的树木权属是农林局,但由于农林局没有提出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聪介绍说,对于检察机关可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国内立法上是个空白,本案审理是在司法实践中的试水先行。
  据了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比如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如果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需要维护,就由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方认为,19棵活意杨树惨遭砍伐,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意杨树是种植在高速公路旁的防护林木,被盗伐后已造成这一路段防护林缺口,破坏了防护林的完整性,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容易使高速公路路面产生横向风流,给高速行驶的车辆带来安全隐患。据此,两名被告的行为已损害了公共利益,要求两名被告补种树木,并保证树木成活。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和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在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意杨树19棵,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树木1年半。
  据悉,无锡市于2008年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环保法庭,成立至今的400多天里,一直无案登场。这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具有突破性意义。按照以往的审判做法,类似的刑事犯罪一般只通过刑事审判,特殊情况附带民事诉讼。此次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独立出来,不仅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更是对环境违法的一种震慑。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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