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

发布时间:2009-09-01 22:25浏览次数: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集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过于笼统,加之又缺乏必要的配套解释,因此,在复杂的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那么,如何在环境行政执法中正确理解和把握“一事不再罚”原则呢?
  一、要正确理解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一事”
  从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看,“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当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独立、客观、完整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也就是说,这个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是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是违法行为的全貌,而非局部。
  二、要准确界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不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款”现已经被法学界进行了延展。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是:一个行政处罚主体不能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依据同一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当事人再进行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多个行政处罚主体不能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依据同一个或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当事人再进行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要认真区分“同一违法行为”的过程形态
  笔者将“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形态分为单纯性环境违法行为、延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连续(继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关联性环境违法行为、牵连性环境违法行为5类,并对其适用进行了界定。
  单纯性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当事人的一个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主体只要按照违法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延续性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当事人实施了一个环境违法行为,这个行为动作已经结束,但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未了,每个时间点的行为都是一开始那个违法行为的延续,这种行为属一事,不能再次进行处罚。
  连续(继续)性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当事人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符合数个违法构成的同一性质的行为,对类似这种行为可以再进行行政处罚。
  关联性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看似一个违法行为,实际上是同时或者连续发生了数个违法行为,侵犯了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样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定的原则,分别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行政处罚。
  牵连性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已构成了一个违法行为,但是实施此行为的目的、方式、手段、对象和结果等又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从而牵连地构成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不同种类的处罚,但罚款只能依据一个法律规范对其进行一次罚款。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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