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01 21:55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精神,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审批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环评市场监管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26号令)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禁止各环评机构借证、卖证、转包或变相转包和超证经营等行为,环评合同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
报告书各章节和报告表各专题应当由项目环评合同签订机构的环评工程师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评机构合作编制环评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负责,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报告书评审会议并介绍环评内容。环评文件须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签名,并附有项目负责人环评工程师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环评承担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否则评估机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二)建立不合格环评文件退回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评质量关,对存在弄虚作假、数据失实、结论错误等重大问题的环评文件应及时退回建设单位,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完成重新报批,并视情况责成相关环评机构对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一年内被退回达2次的环评机构,省、市、县三级环评年度考核均视为不合格。
(三)建立和完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技术评估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技术评估机构,暂时无条件的地区,可与有关机构合作开展技术评审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评估机构队伍、能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切实增强评估机构对环评审批的技术支撑作用。
(四)加强对辖区内各环评机构和技术评估机构的收费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各有关机构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在满足环评文件编制要求的前提下,从严控制行业和环境敏感度调整系数,不得随意提高环评费用。在能说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环评现状监测应尽量利用现有资料,避免重复监测,现状监测收费须纳入环评总费用。
(五)建立环评考核制度和抽查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环评机构的工作质量、环评收费、履行合同等情况开展日常和年度考核;对其办公条件、人员情况、内部管理、工作业绩和档案管理等情况开展抽查。日常和年度考核结果以及抽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并在环保网站上公布。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环评机构和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抄报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江苏环保网(sthjt.jiangsu.gov.cn)已开通“环评在线投诉”专栏,凡涉及环评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投诉,省环保厅将依法查处。
二、改进环评审批工作
(一)加强环评审批基础工作。省环保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报告书编制规范,明确环评基本内容及审批条件。建立项目审批数据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环评主要数据、结论,增强评审、审批部门对项目环境可行性的判断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审批基础工作。一规范完善内部管理。按质量、效率、便捷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审批内部运行程序,使项目文件内部运转的每一个环节及其质量都能得到有效监控。二规范完善档案管理。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完善内部档案管理,对涉及建设项目的各类文件分门别类地做好整理、归档工作,并建立电子索引以便查找。三规范完善批文格式。切实改变目前项目批文普遍存在的格式不一致、要求不统一、表述不规范等现象。
(二)提高技术评审和环评审批效率。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时限原则上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控制在30、15、3个工作日以内。评估机构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报告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报告书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技术评审,无重大原则问题的报告书,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与环评机构报告书修改均在技术评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需作重大修改的,评估机构在技术评审后下1个工作日一次性向建设单位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及补充材料清单,环评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修改到位,评估机构收到报告书修改稿后4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若报告书未能按期修改到位,评估机构将重新受理、审查该项目报告书。对处于环境非敏感区内轻污染项目简化报告书评审形式,可由会议评审简化为函审、直接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等形式。
(三)建立和完善项目会审制度。一是建立处室会审制度。所有编制报告书类项目,须联合会审。二是建立审查委员会制度。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重污染项目在通过联合会审后提交建设项目环保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委员会由局领导和有关处(科)室领导组成。
(四)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各地应建立审批窗口,公开审批程序、审批要求、审批过程及审批内容。对重大项目开设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完善环评分级管理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研究审批权限调整后,在项目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省环保厅将从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上加强对市、县(市)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各省辖市要继续履行统筹区域环境管理工作的职责,指导、督促县(市)尽快建立起与审批权限调整相适应的制度;县(市)应加强与省、市的沟通,主动接受指导,切实履行职能。
(二)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审批环评文件。按《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3号)及《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规定的权限开展环评审批,严禁越权审批;项目环评审查要重点关注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境质量、公众参与和风险防范等几方面内容。
(三)省环保厅近期将制定一批项目审批的技术规范,汇编一批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印发给各地,指导市、县(市)项目管理工作;同时,选派技术专家和项目管理人员赴基层开展现场指导;2009年,对全省县(市)环保部门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轮训。各省辖市环保部门也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环保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
(四)省环保厅将通过直接抽查、组织互查以及调阅材料审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县(市)环保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管。对查实的违法违规环评审批,将撤销审批决定,依法追究审批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环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环保部门将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其环评审批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环评审批严重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限批期限内,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暂停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环保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管。
二○○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