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案结案

发布时间:2009-09-23 00:00浏览次数: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近日对我国第一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当庭表示,他们已于8月28日做出了撤回有潜在污染环境危险的百花湖风景区冷饮厅加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在庭审中,被告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了他们于8月28日做出的《关于无偿收回清镇市百花湖冷饮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经质证,原被告双方对此无异议,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已达到,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庭向法院申请撤诉。

  百花湖风景区是贵州省省级风景名胜区。1994年,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未经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于同年11月14日与李万先(百花湖冷饮厅法人代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百花湖乡三堡村屯坡脚的面积为800平方米的4号宗地转让给李万先,出让期限为50年,规划为建设冷饮加工及宿舍、办公室。

  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乙方(李万先)应在1995年11月15日竣工,如无法如约按时完工,在向甲方(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理由充分的延期申请后可以延期一年竣工,如延期一年后仍未竣工,甲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全部地面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但十几年过去了,冷饮厅加工项目一直未完工,国土资源局也一直未履行职责按时收回此土地及地上附属建筑。

  今年5月,本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接到清镇市有关群众举报后,迅速派出调查组实地调查。7月2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回与李万先签订的土地合同中出让的4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诉讼部部长马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在百花湖风景区的冷饮加工项目对风景区可能带来水污染方面的潜在危害,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能够及时更正错误,消除影响,我们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因此我们当庭提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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