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环境法治事件盘点
2009年,对于环境法治来说是不平静的一年。回顾一年的环境法治进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等一系列让人惊喜而记忆深刻的环境法治事件值得我们铭记。
回眸2009,我们为环境法治成长的精彩瞬间感动。
回眸2009,我们为千千万万人付出心血后环境法治取得的进步深感自豪。
回眸2009,我们对环境法治发展新阶段的到来充满信心。
在2009年岁末,让我们梳理这一年环境法治的创新、进步,一起回顾2009年环境法治所走过的一个个坚实脚步。
■立法篇
规划环评条例出台
2009年8月12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由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点评
厦门PX、北京六里屯等事件表明,我们不仅要对单个项目进行环评,还要对发展规划进行环评。相信随着《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条例》的实施,规划环评在预防资源过度开发和生态破坏方面,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生态文明立法起步
2009年11月,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福建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初审。《草案》对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知情权、生态文明建设、生态补偿机制,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生态文明业绩考核等都以立法形式做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2009年3月将《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纳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通过立法程序,将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大政策、措施纳入法制轨道。社区支持农户的绿色纽带模式、“区域限批”制度、监督员制度、超时默认制度均被写进《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点评
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十七大确定的一项战略决策。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远工程,在全社会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公众等各方面的共同推进。如何更好地调动社会各种渠道和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而通过立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则是一个有效手段。
在缺少前人经验借鉴的情况下,福建、贵州两地结合本地情况,开始着手有新意、有突破的生态文明立法,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我们期待国家层面的生态文明立法的尽快出台,以促进全社会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侵权责任法岁末获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2月26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明确,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法律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点评
取证难、维权成本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污染受害者的维权行动。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证明污染与损害之间的 因果关系。
此次,《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做出专章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这对污染受害人维权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深圳立法创设政策环评
在全面实施规划环评的基础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7月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创设了政策环评,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地方性战略环评制度体系。《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时应当组织进行环评,并形成政策环评说明书。政策环评说明书和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报送而未报送政策环评说明书及书面审查意见的政策,不予审议、审查。
■点评
相对于规划环评,政策环评的定位更高、范围更广,因此实施难度更大。通过立法创设政策环评,以主动积极态度对人类大规模开发活动的决策进行预先评价,有利于从战略高度全面、系统地考虑和预防决策失误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
深圳市引入政策环评,从更高的层面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无疑更能充分发挥环评的前瞻性和综合性指导作用。我们希望各地能用好环评这个利器,期待今后更多的政策出台能先过环评关,将政策评价逐步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范围。
■司法篇
环保社团提起公益诉讼
2009年7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苏省江阴市居民朱正茂作为共同原告,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已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是我国首例由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同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我国首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在贵州省清镇市法院立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随后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点评
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打击污染破坏环境行为,是保护环境的一个有效做法。
此前,由我国社团组织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往往遭拒。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这两起诉讼,开创了我国社团组织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河。我们期待环境公益诉讼形成声势。
环境犯罪定性投放危险物质罪
2009年8月14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一审判处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犯罪嫌疑人、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有期徒刑10年。
这是我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的罪名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随后,造成山东省临沂市南涑河砷化物超标严重水污染事件的责任人被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
■点评
以投放危险性物质罪这一刑期更长的新罪名来追究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不只是简单的罪名改变和处罚力度的加大,更彰显了我国坚决遏制“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现象。
江苏盐城和山东临沂的判决发出了信号,要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避免污染事故频频发生,就必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污染环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污染事件频发的现象。
俞明达:维权十四载终胜诉
200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俞明达污染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
自1994年4月起,俞明达发现饲养的美国青蛙蝌蚪开始死亡,到当年9月绝大部分死亡。经当地环保部门的调查监测得知,养殖场取水源遭受了严重污染。俞明达认为,蝌蚪死亡是由于位于其取水河道上游的5家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造成的。
经过了14年漫漫诉讼路,经过了两级检察院的抗诉、四级法院的4次审理,一直从基层法院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俞明达终获胜诉。
■点评
俞明达终于用14年的时间,换来了这份终审胜诉的判决。这不是俞明达一个人的胜利,这也是环保的胜利。
在此案中,俞明达的努力、坚持与执著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俞明达污染赔偿案具有典型性,他的胜利给许多环境污染受害者带来了希望。但他的胜利毕竟是个特例,这样的维权经历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复制的,我们期待相应的环境损害受害者救助机制的建立。
阳宗海案判处1600万罚金
2008年6月以来,云南省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呈上升趋势,周边居民2.6万余人的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经查,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是造成这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
2009年6月2日,澄江县人民法院认定锦业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1600万元;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李耀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澄江县人民法院对锦业公司的一审判决。
■点评
阳宗海污染案件尘埃落定,如何将教训变成财富,找出环境执法的“短板”,是更应该关注的问题。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对新时期的环保工作来说, 需要高度重视。
为了破解难题,云南昆明、玉溪等市开始“试水”环保警察体制,并设立环保法庭和环保检察机构。
■执法篇
环境保护部开通“12369”
2009年6月5日,环境保护部开通了“010-12369”环保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举报。
环境保护部“010-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主要受理群众对突发环境事件、跨省界污染以及应由环境保护部直接调查处理的环 境举报。
环境保护部“010-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开通虽然只有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已成为连接群众与环保部门的桥梁和纽带,在提高公众环境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点评
认真处理好群众的举报投诉,是环保部门执政为民的直接体现。环境保护部开通环保举报热线,加强环境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010-12369”的开通,标志着环保举报热线的各项工作进入新的阶段,相信通过这一举措,各级环保部门能进一步提高环境投诉受理工作能力和效率,处理好每一件群众投诉。
凤翔、赤峰案政府官员被问责
2009年8月,陕西凤翔县长青镇发生615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东岭冶炼公司在卫生防护范围内村民未搬迁的情况下从事铅锌冶炼,成为事件主要污染源。陕西省宝鸡市对凤翔县委、县政府,宝鸡和凤翔环保部门等11名有关官员给予党政纪处分。
2009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陆续有居民饮用自来水后患病。截至7月底,赤峰市新城区自来水受污染事件已致4020人门诊就医。8月5日,赤峰市松山区党委召开会议,决定免去相关负责人的职务。
■点评
凤翔县600多名儿童血铅超标,仅仅是东岭公司逐利的恶果吗?赤峰市自来水公司发生水污染后应该立即向人们通告并采取措施,但政府相关部门却应对滞后。
这些污染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地方政府应该对百姓的生活安全负责,发生污染事件地方政府难脱干系,污染事件的有关责任人也必然要受到严厉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