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明确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可发出禁止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订、即日执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布。据悉,文件中的部分规定在全国尚属首创。
实际操作中有何难题?
据了解,昆明市辖区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自2008年1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立以来,受理了各类环保案件近30起,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1起。
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袁学红介绍,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昆明市《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建立之时,就确立了运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手段保护环境、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的制度。当前,出台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执法意见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袁学红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它与传统的环境侵权诉讼有着显著的区别。由于立法的缺位,目前尚无法定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程序规定也各有不同。
此次制定出台《意见》,坚持的原则是“突出特点,便于操作,立足现有,有所创新”:一是《民事诉讼法》有规定的,不重复规定;二是《民事诉讼法》有规定,但需特别强调的,予以规定。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人民检察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三是《民事诉讼法》有规定,但需细化的,予以细化。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等问题;四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律精神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有所创新。如禁止令、判决赔偿款项的支付等问题。
哪些人可以起诉?
《意见》中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规定为“公益诉讼人”,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诉讼人;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环保机构或者支持环保社团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损毁、侵占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生活环境的侵权行为,有权向环保机构、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也可以申请环保社团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袁学红说,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谓的原告身份与传统民事诉讼中原告有所不同,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定位为公益诉讼人更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意见》同时增加了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操作程序、支持起诉的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这是一个创新。
法院如何制止环境侵权?
证据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难点问题。在证据问题上如果不进行创新和突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难以推进。对此,《意见》从9个方面对证据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意见》紧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有的及时制止环境侵权行为的诉讼目的,创造性地规定了禁止令制度,明确指出,因情况紧急,具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即被告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的、被告的行为可能造成环境难以恢复的、被告的行为加重对环境破坏的,公益诉讼人可以申请禁止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做出禁止令,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应行为。
据了解,禁止令是一项全新的司法实践,目前在全国尚属首创。
诉讼成本谁来垫付?
诉讼成本费的来源和判决赔偿金如何管理使用,一直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老大难。为此,昆明市政府颁布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办法》,对诉讼成本及诉讼利益归属进行了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意见》对诉讼费用进行了明确,即“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公益诉讼人败诉的,免缴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
《意见》还规定,公益诉讼人因提起诉讼产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败诉的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由“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垫支的,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被告向“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
袁学红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传统环境侵权诉讼的最大区别在于侵权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环境利益,而传统环境侵权诉讼侵害的法益是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人的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也应当由社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