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治理】工作简报第8期

发布时间:2010-12-07 21:39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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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2.省召开“小金库”治理工作业务培训会议

  

  

  

  〔按〕为进一步促进“小金库”治理工作深入开展,鼓励群众举报“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印发了《“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财监〔2009〕26号),现予以刊发。

  

  

  

“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资产的问题,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受理举报,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四条  举报人自愿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小金库”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按照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罚款合计金额的3%-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  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查处“小金库”无关的;

  (四)有关监督检察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同一“小金库”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用于奖励举报人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应符合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及查处情况,确定有功举报人后,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奖励手续,查验并留存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登记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填写《举报“小金库”奖励申请表》。

  联名举报同一“小金库”的,由第一署名人办理手续。

  相关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视同放弃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或者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办理。代办人代办领奖手续应当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办理手续。代办人应当持委托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工作证等代办手续。

  第十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收回的《“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按有关程序认定举报人或代领人身份、入库金额及奖励金额后,履行审批手续,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支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为其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委托人或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申请手续的资料,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财务凭证等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二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和支付举报奖金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召开“小金库”治理工作业务培训会议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小金库”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小金库”治理工作实效,确保顺利完成各项治理任务。6月12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省治理“小金库”工作业务培训视频会议,会议通报了近期全省“小金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讲解了“小金库”治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各市、县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卫星主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徐杰讲解了相关政策规定,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包新平介绍了治理“小金库”工作处理处罚依据及举报奖励办法。

  会议指出,前一阶段我省在“小金库”治理工作上迅速成立工作机构,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召开动员会议,有效建立工作制度,工作整体推进有部署、有动作、有亮点、有特色,打开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局面。当然,也有部分单位反映迟缓,工作滞后,对“小金库”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动员不足、部署不力,影响了全省治理工作的整体进度。

  会议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推动“小金库”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小金库”概念界定、治理范围、资金来源、表现形式、使用方向、违法行为处理方式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了鼓励和欢迎群众举报“小金库”现象,对符合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将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明确为5%,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会议最后强调,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深入动员,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要求,确保自查自纠全覆盖,确保解决问题。要进一步立足实际,讲求实效,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结合财务管理、结合查找管理薄弱环节、结合其他专项检查开展治理工作,切实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信息沟通,认认真真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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