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治理】工作简报第3期
目 录
1.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督导组来江苏调研
3.我省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部署“小金库”治理工作
〔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我省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9〕21号),现予以刊发。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我省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下同)。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形成的各类“小金库”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情况。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 其他表现形式。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4个阶段,治理工作从2009年5月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09年5月底)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省治理“小金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广泛发动群众,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确定治理工作重点,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治理工作措施,把治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底)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意见》和省《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如实上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全责。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表》(附件2)、《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表》(附件3),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各部门应将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4)。上述各表与各部门自查自纠总结报告一并于6月20日前报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县应认真组织本地区的自查自纠工作,形成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汇总各单位的《“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于6月20日前报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地方各级“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新闻媒体机构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认真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重点检查工作由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级自查自纠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检查通知另行下发。
各市、县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重点检查工作,形成重点检查报告,汇总《“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于2009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集中处理和整改建制(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央和省要求,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地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2月5日前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不按规定自查自纠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央《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对专项治理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并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抓好治理工作。
省成立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苏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市、县、省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2009年5月31日前,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渠道,广泛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治理范围、治理内容和政策规定等,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治理工作,为开展 “小金库”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并对发现和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完善协调机制
“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小金库”案件和线索,要及时移送当地“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依法及时办理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积极配合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
(四)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地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地各部门也要开展督导工作。
附件(略)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督导组来江苏调研
5月19日至22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督导组来江苏调研。在调研座谈会上,我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督导组汇报了江苏工作的开展情况。我省治理“小金库”工作开展以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小金库”治理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认真开展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我省及时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小金库”治理工作。并结合江苏特点,坚持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小金库”治理的长效机制。
中央督导组对我省工作的进展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我省继续抓好落实,彰显特色,多出成果。会上,还重点对“小金库”的主要特征、表现形式、检查方法和技巧、检查重点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省财政厅汪以力副巡视员陪同调研。
我省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部署“小金库”治理工作
全省召开治理“小金库”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后,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广泛动员,及时成立组织机构,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目前治理“小金库”各项工作正稳步推进。
省级机关各部门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工作。相继成立了本部门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中: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文化厅、省统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广播电视总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老干部局、省外事办公室、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江苏省分会、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省知识产权局、省物价局、省政协办公厅及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等20家单位均由“一把手”任领导小组组长。省教育厅在及时成立了由厅党组书记、厅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基础上,还专题召开了视频会议,对省属高校、中专校和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印发了《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也已全面启动。5月26日,南京市召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大会,在全市范围内对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会议要求各区县、各部门立即行动起来,严格按照中央、省、市要求,认真开展检查,不走过场。会议还对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就“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的填制作了具体布置。盐城市对“小金库”治理工作提出了确保“四个到位”。一是切实把“小金库”治理工作作为大事来抓,确保思想认识到位;二是全面落实“小金库”治理工作各项要求,确保工作措施到位;三是坚持把“小金库”治理工作与厉行节约相结合,确保节支管理到位;四是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当然,也有个别单位和市县反应迟缓,工作相对滞后,希望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起来,推动“小金库”治理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