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环境法治发展综述

发布时间:2010-03-05 00:00浏览次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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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政策的发展
  亮点: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政策取得发展
  在党的环境政策发展方面,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对当前形势和任务的全面分析,强调继续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节能环保,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从环境法治角度看,2009年虽然是经济发展保增长的关键阶段,但是党的政策强调经济发展必须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不能为了保增长而忽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统一,为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定下了基调、做出了政策保障,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法原则的进一步体现。
  在国家环境政策发展方面,本年度的一个亮点是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政策的发展。
  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此方案有利于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国务院还专门发布《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更大成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8月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后,国务院于2009年11月25日确定了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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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发展
  亮点:《侵权责任法》完善环境法律责任
  2009年,在法律层面,在生态保护和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立法方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改。
  另外,为了维护国家能源供给安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在环境污染责任方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污染损害的类型和共同侵权责任的分配。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此决议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强调了开展相关领域法治建设的意义。
  在行政法规层面,2009年,国务院施行了《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通过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并施行了《抗旱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在部门规章层面,环境保护部单独或者与其他部门一起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标准或者技术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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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司法的发展
  亮点: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取得重大进展
  在司法层面如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受害者的利益,一直是环境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地方司法机关对此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2008年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贵阳、无锡之后,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并借鉴贵阳和无锡的经验,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实行“四合一”的审判执行模式。
  昆明市环保局、公安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在昆明环保法庭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和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诉讼。同时,昆明市公安局设立环境保护分局,昆明市检察院成立了环境资源检察处。
  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在2009年度取得重大进展。
  2009年7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由江苏无锡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并于同年9月22日以调解结案;2009年7月2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由贵州省清镇市法院受理,并在同年9月1日公开审理。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开庭前已得到满足,此案以原告当庭申请撤诉结案。
  与以往的环境公益诉讼相比,这两例案件的起诉主体都是社会团体,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重大突破。
  环境法学专家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设定,是我国环境维权领域中的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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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执法的发展
  亮点:加强节能减排成执法重点
  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是本年度环境执法的重点,各地继续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的指标体系、考核体系、监测体系。
  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 展,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2009年度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中的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进行查处,并对钢铁、涉砷行业集中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巩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成果,并持续开展环境保护后督察;着力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整治,切实发挥治污设施的减排效益。
  2009年,政府进一步强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有效落实严格的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等环境监管措施,逐步探索流域、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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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参与和环境法律监督的发展
  亮点:社会团体具有起诉资格
  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团体开始具有起诉资格不仅是环境司法领域的突破,也是公众参与制度的突破,意味 着社会公众能更好地参与到环境司法过程,这在中国环境法治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环境法治的发 展,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条件和领域有望放宽。
  另外,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施,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关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通道,及时发布人民群众关注的有关环境保护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信息,使公众能更方便地参与环境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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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学研究的发展
  亮点:国际性研讨与合作增多
  2008年底,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成立;2009年8月,第二届第一次中国环境资源法年会在昆明成功召开;2009年10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年会在北京召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武汉大学法学院等机构还召开了中日环境法论坛、中国瑞士气候变化法律论坛、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环境法论坛、环境公益诉讼论坛、世界环境法学院院长论坛等影响很大的专题性国际国内会议。与会者对气候变化、化学品污染、大气污染防治、侵权责任、循环经济、土地保护、生物技术、动物保护等热点环境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讨。
  这些学术会议的密集召开,对促进中国的环境法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摘自《法治蓝皮书》作者:蒋岩桦 常纪文 本文刊发时有编辑)


  新闻链接

 

社科院发布法治蓝皮书


  关键词——

  谋发展
  保民生
  促稳定
  中国环境报记者 张俊 北京报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近日正式对外发布《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8(2010)》。其中设有“2009年环境法治发展综述”专章。
  蓝皮书中分析认为,2009年虽然是经济发展保增长的关键阶段,但是党的政策仍为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定下了基调、做出了政策保障。在国家环境政策发展方面,本年度的一个亮点是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政策的发展。
  蓝皮书在环境法治发展专章,对环境政策的发展,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发展,以及环境司法、环境执法、公众参与、法学研究等方面进行了总结。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继续加快立法步伐。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了包括《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海岛保护法》在内的6部法律,修改了《保险法》、《邮政法》、《统计法》等6部法律;国务院共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20部。
  蓝皮书指出,谋发展、保民生、促稳定是2009年中国法治发展的重点,也是社会法治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2009年,中国社会法治在劳动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多方面均取得进展。
  蓝皮书分析认为,2010年将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为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将加快立法步伐,适时出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
  展望2010年我国的法治建设步伐,蓝皮书指出,中国法治发展需要继续高度关注民生,这也是中国政府面临的最艰难的任务。尽管近年来中国政府已投入巨大的财力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推进医疗体制改革、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但保障民生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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