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为什么能见效?
“河长制”在江苏、浙江和云南等地近年来得到了广泛推行,对治理水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一些污染严重的河流水质也逐渐得到改善。据报道,从去年5月下旬开始,江苏省无锡市13条主要出入湖河道均未出现劣Ⅴ类水质,28条市级以上河道黑臭现象基本消除或逐步改善,而这正是无锡市实施“河长制”管理后取得的突出成效。
无独有偶。滇池的污染曾经非常严重,自2008年3月“河长制”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出现在滇池治理措施中以来,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如今36条出入滇的河道74%以上水质得到了明显改善,其中15条有了明显改善。滇池治理逐步走出困境,取得了累累硕果。
由此可见,“河长制”确实是推动我国水污染治理的一项有效措施。分析这一制度可以发现,“河长制”最大、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把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一要求,以任务具体化、责任明确化和考核刚性化的方式落到了实处。
近年来,在各地整治环境污染的对策中,“河长制”无疑较有成效。其主要做法是,由河道流经区域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河段(河)长具体组织实施,对辖区水质目标和截污目标负总责,实行分段监控、分段管理、分段考核、分段问责。通过一条条支流环境的改善,由量变引起质变,最终实现区域环境的全面改善。
导致我国环境问题严重的因素很多,但最主要的恐怕还是人为因素。在许多地区,由于一些地方官员的政绩冲动,片面追求发展速度、财税收入和经济总量,忽视发展的科学性、可持续性和发展质量,导致环境成本加大、污染加重、生存条件恶化。“河长制”正是为了消除这一症结。
笔者以为,“河长制”在水污染治理方面之所以成效显著,根本原因首先在于将地方领导官员的环保责任具体化。在过去很长时间里,虽然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地方政府对改善环境质量负总责,但这一规定属于总体要求,没有明确而细化的指标。这一状况导致对规定的落实难以操作。虽然党和国家一再强调地方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总责,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可付诸实施的操作办法,结果往往导致环境保护“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负总责变成不负责。而“河长制”的诞生,从水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各级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地方政府需要抓好的重点环境问题,也使社会监督有了具体的目标。
“河长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责任到位。“河长制”之所以能取得实效,主要原因在于明确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对水污染治理的责任。“河长制”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领导包干负责的水域、治理时限、必须达到的水质指标。这就促使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落实治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使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否则,不仅要受到行政责任的追究,更将影响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更重要的是,“河长制”将地方政府的环境绩效考核刚性化,这一手段起到了有力的约束作用。将“河长”的水污染治理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不仅可有效杜绝一些地方政府在水环境保护方面阳奉阴违、干预环境执法、对污染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等做法,更能促使他们积极从规划和社会发展的源头积极预防环境问题,践行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保持治理成果,提高行政效率,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高度融合。同时,严格的考核将使那些治理水污染不力者不但得不到提拔,反而要丢乌纱帽,这就促进了地方官员对治理环境、保护生态的重视。
环境保护需要真抓实干。为什么一些政策在制定时雷厉风行,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得不到有效贯彻,导致许多环境违法行为依然存在?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在环境保护上务虚的多,务实的少。“河长制”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行建立在现实与可操作基础上的创新。
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关键是要看能否及时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模式;能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拿出实实在在的污染治理和管理办法。虽然“河长制”并非十全十美,但它毕竟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治理与监督机制,既为地方政府保护环境提供了动力,也有效地增强了约束力,为有效破解我国当前的环境保护困境提供了有益借鉴。 (曹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