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创建生态市押上保证金

发布时间:2010-07-02 00:00浏览次数:

  

  政府领导和创建单位负责人须每年缴纳 

  

  为在2012年确保建成国家生态市,近日,扬州市委、市政府确定,建立创建目标保证金制度,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等每年将缴纳万元以上保证金,以保证创建目标有序推进。同时,对按计划建成国家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的单位,将给予50~200万元的重奖。

  为推进“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的建设,扬州市推出了创成国家生态市的三年行动计划,确定要突出抓好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环境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着力构建绿色生产体系、绿色消费体系、绿色环境体系和绿色生态文化体系等四大绿色体系。

  为确保扬州创建国家生态市目标的实现,扬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生态市建设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对按计划通过国家生态县(市)考核命名的县(市、区),每家奖励人民币200万元;对2009年底前通过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或命名的乡镇,每家奖励人民币30万元(市、县各承担50%);从2010年起,对按计划当年通过国家生态乡镇考核命名的乡镇,每家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同时,扬州市推出的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还规定,在生态市建设中实行保证金制度。按照“优”、“良”、“一般”、“较差”、“差”的规定比例打分评价。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在每年初,向扬州生态市创建指挥部缴纳相应的创建目标保证金。第一类创建单位的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分别缴纳两万元保证金;第二类创建单位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分别缴纳1万元保证金;第三类创建单位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分别缴纳8千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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