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出台建筑垃圾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11-01-27 00:00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日前出台了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将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10万元罚款。
《办法》明确要求,居民应当将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受纳场受纳建筑垃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建筑垃圾受纳场拾拣废旧物品。
《办法》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