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1-01982 组配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2011-02-22 00:00:00
名 称:关于印发江苏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苏环办〔2011〕28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22 00:00浏览次数:

苏环办〔201128

各省辖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安监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要求,为积极推进我省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和相关标准,特制定《江苏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油消耗量也在快速增加。目前,全省油库120座,加油站约4400个,油罐车约11000辆,汽油年消耗量达780万吨以上。汽油挥发性较强,每年排入大气的油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6万多吨,是造成光化学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VOCs由多种碳氢化合物组成,其中某些成分具有致癌作用,危害人体健康。排放到大气中的VOCs,在强烈的光照下,和氮氧化物之间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光化学烟雾,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VOCs集聚到一定浓度,遇火极易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此外,汽油挥发掉的成分是最具经济价值的轻质部分,控制油气挥发排放可以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按照目前市场价,完成油气排放治理后,全省每年可以节约5亿多元。因此,高效收集和密闭贮存油气,并将收集到的油气集中处理,具有较好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工作依据与目标

  (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

  (二)工作目标

  1、沿江8市于2012年底前完成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并验收,其余5市于20136月底前完成。

  22011年起新建或改造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须同步实施油气污染治理。

  三、工作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

  1、各省辖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内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2、各省辖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油气回收工作方案,合理安排本地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时间进度,于20113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各省辖市公安(交管、消防)、交通、商务、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3、为确保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成效,各地应根据“库、车同步,先于油站”的原则安排回收治理工程进度。

  (二)实施治理改造

  1、各省辖市环保局应根据本地区油气回收工作进度安排,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督促各业主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一个月内上报改造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2、各业主单位应按照一站(库/车)一案的原则,在通知书下达后的一个月内,逐站(库/车)上报治理改造技术方案和设计施工图,并在限期内完成治理改造。预期不能完成治理改造的要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纳入下期治理任务。

  3、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改造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统一报省辖市环保局备案。其他社会加油站、油罐车和非经营性加油站报所属市、县(市)环保局备案。

  4、位于农村地区,且周边无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以及年销售汽油量不足800吨的加油站,应完成一次回收治理改造,并预留二次回收管线和接口。

  5、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口。鼓励有条件的加油站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6、各省辖市环保局应会同交通、公安、质监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油罐车改装单位应为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厂家。油罐车改造完成后,罐体应经质监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凭检验合格证到公安、交通部门年审。未到年审期限的油罐车完成改造后可提前进行年审,未按期完成改造的,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年审。

  (三)组织验收

  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县级以上环保、质监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及改造技术指南和检测规范对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进行验收。

  1、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治理改造方案和设计施工图应报市、县(市)环保局备案,并向下达限期治理通知的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2、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污染物排放验收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以及省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3、其他要求。油库及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工作要求

  (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须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2、鼓励场界距离民用建筑物50以内的加油站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3、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要将治理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当地环保局备案,并向所属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气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到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

  3、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的改造工作。

  4、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油气回收质量技术监督要求

  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经过油气回收改造后,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其他要求

  1、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3、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中石化、中石油系统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和方案,落实资金,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将本系统工作计划或方案报省环保厅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本工作方案由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公安(交管、消防)、交通、商务、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各地相关部门监督油品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2、为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省各有关部门成立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部门联合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为各地油气回收治理审批、备案、验收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及时组织验收,并制定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技术指南和验收标准,为各地改造提供指导,确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3、省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全省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工程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的相关技术培训。

  (二)强化监督管理

  1、新建油库、加油站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核;新登记油罐车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的,质监部门不予发放罐体检验合格证,公安部门不予发放行驶证,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2、已建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应当按时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不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处罚;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的,商务主管部门不准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核;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交通主管部门不准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三)制定经济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借鉴北京、天津、深圳等市的油气回收治理经济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财政奖励或经济补助政策,全面推动本辖区的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附件:省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部门联合办公室人员名单

  附件:

  省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部门联合办公室人员名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省环保厅

   

  025-86266043

   

  025-86266261

  省公安厅

  朱幼平

  025-83526418

  朱亚明

  025-86335406

  省交通厅

  田永生

  025-84211906

  李云飞

  025-84211950

  省商务厅

  贾绪光

  025-57710375

  省质监局

  刘继兵

  025-85012040

  省安监局

  王关镇

  025-8333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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