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上市环保核查 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发布时间:2011-07-26 00:00浏览次数:

加强上市环保核查 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  姚晓晴 (省环保厅)

一、充分认清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是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与污染减排和环境准入一样,上市环保核查是倒逼企业加强污染治理、推进环保精细化管理最有力的手段,是针对企业的“环境审计”,促使企业增强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由“要我治污”向“我要治污”转变,使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二)开展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是强化环境监管的重要途径。如果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缺失、环保责任履行不到位,对环境的破坏和产生的负面影响就非常严重。我们务必保持清醒,决不能松懈大意,心存侥幸。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一定要严格,整改一定要落实到位,切实把环境隐患消除在萌芽,化解在源头,坚决防范和遏制因上市核查环境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重大环境问题。
  (三)开展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是实现“环境优化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上市环保核查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把好上市融资的“准入”关,促进企业自觉改善环境绩效,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可持续性,走“环境优化增长”的经济发展之路。
二、我省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江苏是国内资本市场最发达的省份之一,截至2010年底,已经上市和待审批的企业总数达200多家,核查、后督查任务非常繁重。近几年来,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在良好的环境管理基础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完善了核查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分级核查原则,市县环保部门出具上市公司预核查意见,省厅进行现场核查后出具正式意见。二是建立联审联办机制。省环保部门出具的上市核查意见,由污防处会同法规处、总量处、环评处、环监局、信访办等部门集体会审。同时,与证监部门、各级上市办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和部门协作制度。三是跟踪督查落实整改。建立环保核查后督查制度,对已上市公司和完成环保核查的拟上市公司开展后督查,督促企业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强化环保权威。四是强化核查技术支撑。建立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专家库,缩短了核查时间,提升了核查质量和核查效率。
  “十一五”以来,我省上市环保核查取得了一定成绩,出具的核查意见规范严谨,评定科学,得到环保部的较高评价,去年年底全国上市环保核查培训工作会议上我省还做了典型发言。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长期以来形成的产业结构仍然偏重,一些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产能尚未完全退出市场,上市环保核查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引导和约束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核查中还发现,一些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批先建、超规模建设、久试不验、污染物超标排放、环保设施运转不稳定、监测数据不完整、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等问题时常发生。甚至有个别企业急于上市融资,刻意隐瞒环境违法问题,影响极其恶劣。另外,核查咨询机构核查水平参差不齐,个别机构技术力量薄弱、责任心不强;有些基层环保部门出具的预核查意见不规范,整体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三、当前上市环保核查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上市环保核查职能分工的问题。根据环保部“三定”方案,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职能应设在污防部门。目前,国家和省里都在污防司、污防处,但一些地方环保部门,这项工作由法规、环监、环评等不同部门负责,尚未做到上下对口,如南京、常州、苏州、南通、淮安五市的职能部门不在污防,增加了协调难度。
  (二)核查审批权限的问题。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的上市环保核查,省厅向环保部出具意见;在省内注册,除了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外的重污染行业,省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意见;在外省注册,在我省有子公司、分公司的非重污染行业,省厅向外省环保部门出具意见;在我省注册,在外省设有子公司、分公司的非重污染行业,外省环保部门向省厅出具协查意见,省厅再向证监会出具核查意见。
  (三)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的问题。企业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减排任务、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各级环保部门都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这一规定将从2011年8月14日开始实施。存在违反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等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
  (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问题。从今年起,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拟上市(再融资)公司,环保部不再受理核查报告,省厅也将严格遵照执行。去年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企业,正在开展清洁生产的,适当放宽3个月的时间,确保企业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审核评估验收。
  (五)预核查意见严肃性的问题。地方环保部门提交给省厅的预核查意见和企业环境真实情况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治污设施不运行或不正常运行,预核查意见却说达标排放、运转率100%;有的预核查意见说,企业3年无环境信访投诉,但最近几个月省厅还接到群众反映的该企业环境问题;有的预核查意见说企业周边无环境敏感目标,可是经现场核查,周围都是住户。环保部门必须坚守环保职业操守,法律法规赋予的基本职责必须履行到位。对拟上市的项目,环保部门一定要深入现场核实情况,经过科学严谨的核查程序,同时在环保核查中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分清责任。
四、下一步工作的几点要求 
  随着经济形势持续向好,企业融资需求也会上升。环保部门要准确把握好宏观经济政策,更加深入地思考和谋划我省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缓解资源环境压力、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的一条新途径,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推进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上市环保核查机制。我省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已开展多年,要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逐步规范并形成规章制度。同时,尽快出台我省上市环保核查管理规定,确保核查范围和内容更加规范,标准和要求更加统一,流程和绩效评估更加科学。要充分发挥环境咨询机构的专家优势,加快建立更加完备的核查技术评估支撑体系。对进入上市程序的省级重点企业,要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跟踪做好服务工作。
  (二)严格把好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机构准入关。要把加强核查技术咨询机构的监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资质认定。参与上市环保核查的技术咨询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环保部培训。环评报告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编制单位不得接受委托编制同一公司的上市核查技术报告。咨询机构违规编制上市核查报告的,省厅将不予受理。二是健全考核机制。建立技术咨询机构信用档案,定期公布抽查和年度考核情况,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将通报批评,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环保部将撤销相关责任人员的资质证书。三是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用2至3年时间,把各个市、县(市)环保部门和技术咨询机构全部培训一遍,定期开展拟上市公司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核查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上市企业环保现场核查工作。对环保部门而言,提升环境绩效就是为企业谋取的最大利益,严格环境监管就是对企业最大的负责。环保部门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现场督查要重点关注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治污设施运转情况、危废处理处置等内容。核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有权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四)加强上市公司后督查和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对于已上市公司和通过核查的拟上市公司,要将后督查工作常态化,认真制订计划、严格考核、兑现目标。省厅污防处将会同环监局、三个督查中心不定期开展上市公司后督查专项行动,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省200多家上市及拟上市企业的后督查工作。同时,结合绿色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创新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促进企业积极主动公开环境行为,接受公众监督,树立“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罚”的环境利益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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