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铬渣污染案开庭
经过控辩双方近12小时唇枪舌剑的辩论,法官宣布对本案定期宣判。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吴兴怀、刘兴水、王平昆、袁科、代木常、左祥林、汤再杨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1年10月20日移送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4月下旬,被告人刘兴水、吴兴怀、王平昆共同预谋从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良化工”)运出铬渣牟取运费,并商定将从陆良化工运出的铬渣倾倒、堆放在麒麟区的越州镇、三宝镇等地。3被告人共同确定了倾倒铬渣的具体地点。
随后,被告人王平昆、吴兴怀找到陆良化工分管铬渣处理的副总经理,即被告人左祥林商谈。
左祥林向陆良化工总经理,即被告人汤再杨汇报后,在没有核实王平昆、吴兴怀等人是否具有处理铬渣的资质和能力,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决定由被告人王平昆、吴兴怀、刘兴水将铬渣从陆良化工运出。
因结算铬渣运输费用需要有《铬渣供给合同》及运输发票,被告人左祥林、汤再杨要求实地考察铬渣使用情况后才能签订铬渣供给合同并支付运费。
为应付考察,被告人刘兴水通过云南省富源县古龙煤业有限公司经理,即被告人代木常介绍认识贵州省兴义市三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副总经理,即被告人袁科,商请袁科和代木常帮忙,以促成与陆良化工签订供给合同,并承诺每从陆良化工运出一吨铬渣,就给二人5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2011年5月15日,被告人刘兴水、吴兴怀从陆良化工运出60.10吨铬渣。经袁科安排,堆放在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昌威铁厂。袁科得到了一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2011年5月19日、20日两天,被告人左祥林、汤再杨等人到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昌威铁厂实地考察。考察过程中,被告人左祥林、汤再杨仅口头向袁科、代木常等人询问铬渣的使用、堆放情况,而没有考察对方是否使用铬渣、有无使用铬渣的资质和条件,即同意签订合同。
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汤再杨代表陆良化工、被告人袁科代表三力公司签订了《铬渣供给合同》。
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吴兴怀、刘兴水等人继续组织车辆从陆良化工运出铬渣,并将运出的铬渣继续倾倒在麒麟区越州镇、三宝镇的秦家坟、大坡头沙场、张角冲岔路口、皂角树(黑煤沟)等地。
在被告人吴兴怀、刘兴水等人从陆良化工运出铬渣过程中,被告人左祥林、汤再杨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铬渣运输进行实际、有效的监管,致使从陆良化工运出的铬渣被随意倾倒。
到2011年6月12日,被告人吴兴怀、刘兴水等人从陆良化工运出铬渣共计5272.38吨,领取运费26万余元。其中,5212.28吨铬渣被倾倒在麒麟区三宝镇、越州镇,导致铬渣倾倒地的环境被严重污染。
同时,村民陆吉才、张忠德家饲养的山羊51只、马1匹饮用被铬渣污染的水后死亡。
经司法鉴定,本案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2.4537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各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亦作了供述和辩解。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兴怀、刘兴水、王平昆、袁科、代木常、左祥林、汤再杨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有害的铬渣,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11月18日,案件由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麒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2月20日进行公开审理。
审理当天,审判庭里近220个旁听席上无一空缺,就连过道上也挤满了人。据了解,很多参加旁听的人员提前一天就从曲靖市其它各县赶来。
庭审中,7名被告全部到庭,并共计聘请了10名律师进行辩护。为便于法庭审理,公诉人当庭就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案件来源、案件危害后果、铬渣的危害及正确处理铬渣、各被告人犯罪行为、综合证据等5组证据予以证实。
庭审从12月20日上午9时开始,除午餐、晚餐时间休庭外,一直持续到21日凌晨00:10时左右才结束。记者看到,在近12个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唇枪舌战,旁听席鸦雀无声。
在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法官宣布对本案定期宣判。本报将继续对这一案件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