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省环保科技创新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1 09:38浏览次数:

 

近年来,国务院和环保部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提出要充分发挥环保系统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环保技术创新体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将其列为六大新兴产业之一。环保产业发展的主体在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但我省环保企业也普遍存在科研设计力量薄弱、自主开发能力差等问题。为激发环保企业科技创新动力,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我厅拟定了《江苏省环保产业科技创新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设想对在省内注册的、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提供技术、装备、服务保障的企业,开展环保科技创新企业的认定工作。

为提高《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2年11月1日-11月15日

联系人:省环保厅科技处范杰

电话兼传真:025-86266089

邮箱:kjc@jshb.gov.cn

                                                                                                 2012年11月1日

 

江苏省环保科技创新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环保企业科技研发,提升创新水平和能力,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注册的、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提供技术、装备、服务保障且手续完备的合法企业。

第三条 环保科技创新企业的认定管理遵循环境主管部门推荐、企业自愿、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优先推荐环保科技创新企业申报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扶持、支持项目。

第二章 条件、程序及管理

第五条 环保科技创新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于年均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成立时间超过三年的企业

(一)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大学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发明专利的环保科技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不包括专门从事生产的职工)的30%以上。

(三)企业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持续改进技术、产品等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环保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年均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年均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年均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产生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且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积极参与省内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

(六)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无其他企业因使用认定企业的技术或产品发生环境事故,未因信访或其他环境违法因素受到行政处罚。

二、对于年均销售收入低于2000万元或成立时间不足三年,但创新能力强的企业

(一)拥有专利5项以上,且至少有1项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

(二)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环保科技研发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60%以上;

(三)年均环保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20%以上。

(四)销售收入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呈现出连续增长态势。

(五)符合第五条第一款(四)、(五)、(六)规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请材料

1、环保科技创新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从事环保科技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

4、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奖励、科技项目立项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情况表。

7、参与省内各级环保部门重要活动的说明材料。

8、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证明材料;无其他企业因使用认定企业的技术或产品发生环境事故的证明材料;未因信访或其他环境违法因素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9、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意见。

申报材料是环保科技创新企业认定的主要依据,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

(三)合规性审查

根据申报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和领域的专家对申报企业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四)公示与认定

根据认定意见,确定环保科技创新企业候选名单。候选名单在“江苏环保”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认定为环保科技创新企业,在“江苏环保”网上予以公告,并颁发统一印制的“江苏环保科技创新企业证书”和相应的标牌。

第七条 环保科技创新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省环保厅及时报告。企业更名的,由省环保厅确认、公示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 省环保厅负责环保科技创新企业的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环保科技创新企业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命名;

(二)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环保科技创新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对到期的环保科技创新企业,由省环保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对连续三年无技术创新项目、不再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不再保留环保科技创新企业资格。

第十条 已认定的环保科技创新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