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07 00:00浏览次数:

 

 

 

 

苏生态发〔20121

 

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和

《江苏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江苏省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和《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统筹推进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江苏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每年下达任务书,对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推进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情况进行考核。年度任务书由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生态办)会同省相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是:(一)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机制保障、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监测指标目标值达标情况;(三)生态文明建设工程重点推进项目的进展情况;(四)年度任务书确定的其他相关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实行年度考核,遵循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省生态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采取总结自查和省检查考评相结合。省生态办根据自查与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排名情况提出建议,报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每年定期向各省辖市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将自查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生态办。省生态办对各省辖市的考核工作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考核排名靠前的,由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考核排名靠后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由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落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及《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统筹推进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四)研究部署全省生态省建设的各阶段实施计划、年度任务,监督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组织监测、统计、检查、考核、宣传等工作;

(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生态省建设的重大事项,协调部门、地区间的行动,及时解决生态省建设进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议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措施等;   

(六)对生态文明建设或生态省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

 


二、办公室职责

(一)承担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与要求,督促检查《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及《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推进工作的相关政策建议;

(三)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协调各省辖市、各成员单位推进生态省建设日常工作;

(四)分解年度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拟定并下达年度任务书,组织对各省辖市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考核评价意见报领导小组;

(五)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宣传、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送,编印《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简报》;

(七)开展环境经济、生态补偿等政策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激励政策;

(八)承办领导小组会务工作,管理印章,办理公文,收集、整理、归档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文件资料。

 


三、成员单位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生态省建设有关会务和重要活动安排,组织起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重要文件。

省委组织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工作实绩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将生态文明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省委宣传部:指导和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将生态文明纳入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

省委农工办:统筹推进全省城乡环保一体化进程,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省编办:加强对生态省建设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重大项目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和协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重点推进项目;负责组织全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流域水环境治理规划、全省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等处理处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项目建设,协调落实项目资金;积极推广清洁能源,研究提出废弃物综合利用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环境经济、生态补偿等政策研究,组织制定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激励政策;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进全社会节能降耗;组织实施全社会节能,在工业和通信业等领域开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发展循环经济及促进清洁生产;组织指导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拟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实施意见;指导督促各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省教育厅: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内容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试点和生态文明基地建设。

省监察厅:组织开展生态省建设效能监察;对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财政政策;加强省级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参与生态省建设投融资政策和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制定和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搞好生态省建设专业人才的规划、引进、选拔、培养、使用、服务和队伍建设工作,将生态省建设方面的专业人才列入省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培养计划。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和督促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督促矿山开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引进;监督管理地质公园建设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建设用地。 

省环保厅:承办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物减排计划;加强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保护,强化固废、危废、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会同省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管理,指导推动各地开展生态示范创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全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省城市供水、区域供水、节约用水和节约型城市创建工作;编制全省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运营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置、雨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规划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和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和重大交通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上交通运输的污染防治工作。

省农委: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化学氮肥和化学农药减施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农作物秸秆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加强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构建农村面源氮磷流失生态拦截系统;加强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以及外来物种管理;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低碳农业;负责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监督管理和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及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指导中水回用和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村改水工作;指导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河道的生态化整治,加强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省文化厅:指导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文化氛围;发挥历史文化遗产及民族、民俗、民间文化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省卫生厅: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农村改厕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创建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对生态文明建设工程重点推进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对地方政府、省有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完成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污染重大案件。

省科技厅:加强生态环保科技投入,研究、引进相关高新技术和产品;加强污染物综合利用和处理、水环境和土壤环境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等重大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和科技攻关;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组织、管理和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工作。  

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打击违法环境行为、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加强对有毒有害等危险固废、化学品的管理,调查处理全省重特大环境安全事故;协助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排气检测和限期淘汰高污染车辆等有关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有影响的企业设立准入关

省质监局:会同环保部门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全省新兴产业、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生态旅游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标准化建设。

省统计局:负责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和生态省建设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进展情况、生态省建设的监测情况,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现代化考核指标体系中环保指标达标情况;负责对公众环境质量满意度进行调查。

省旅游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江苏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措施,防止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活动中的生态破坏;开展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在旅游从业人员中普及生态保护知识;加强对游客宣传,倡导文明旅游;鼓励在4A级以上旅游区(点)和饭店开展ISO14000认证。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制订并实施全省渔业发展规划,科学调整和优化养殖业布局和品种结构,推广生态养殖模式;防范外来有害水生生物入侵。

省法制办:负责承担审查修改、协调论证有关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责任;对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组织或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开展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省政府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政策研究;总结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验做法,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提出政策建议。

省太湖办: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国家总体方案、江苏省实施方案、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等方案,监督检查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组织对太湖治理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实施检查;协调做好防控太湖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等应急工作。

省物价局:制定并完善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价费政策;监督检查价费政策执行情况;建立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及奖惩机制。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绿色江苏生态林业工程建设,广泛开展植树造林,积极推进国土绿化进程,加大生态防护林建设,加快推进村庄绿化和农田林网化建设,稳步提高林木覆盖率;大力开展森林抚育,努力提高森林蓄积量,增强林业碳汇能力;负责森林植被、生态公益林和古树名木保护,抓好林业外来有害物种的防控工作,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林业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弘扬生态文化。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江苏部队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工作;指导所属部队,协助地方开展部队营区生态文化知识辅导;开展生态军营创建工作。

 

 

主题词:生态省建设△ 考核办法 单位职责 通知

江苏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23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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