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立法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
江西省于3月29日出台了首部专门针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地方性法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1日起实施。
优先考虑生态承载能力
《条例》明确指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科学发展的原则,以水资源、水环境、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以鄱阳湖体、沿湖岸线和长江江西段岸线资源保护与生态廊道建设为重点,加强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湖区及其流域上下游、干支流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逐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考评机制
此外,《条例》还提出,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应当逐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考评机制,提高生态指标考核权重系数。湖体核心保护区生态指标考核的权重系数,应当大于经济指标权重系数;滨湖控制开发带生态指标考核的权重系数,应当大于高效集约发展区生态指标考核的权重系数。
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其主要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江河交接断面水质为环保实绩考核指标
根据《条例》规定,对汇入鄱阳湖的主要河流,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主要河流断面水质控制目标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主要河流市界断面水质的监测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界断面水质的监测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作为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滨湖控制带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企业
《条例》规定,滨湖控制开发带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沿湖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此外,《条例》鼓励滨湖控制开发带内现有工业企业异地搬迁改造、扩建。对滨湖控制开发带内异地搬迁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供给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逐步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
《条例》提出,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按照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高效集约发展区的功能分区,逐步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逐步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鼓励排污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降低污染治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