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噪声防治立法广听民意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日前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邀请市民提意见和建议,一起来为重庆环境改善努力。
不同噪声分而治之
以前被噪声吵得心烦,大家基本上都是向环保部门投诉。《征求意见稿》对噪声主管部门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分工。
《征求意见稿》明确,环保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管。接到市民投诉后,对不属环保部门管辖的噪声应及时移交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直接由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的,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如抽油烟机、鼓风机等产生的噪声。
在日常生活中,市民遇到的交通噪声、商业经营活动、家庭娱乐以及装修产生的社会噪声由公安部门处理。
此外,城市道路噪声和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工程所产生的噪声由市政部门监管;两江水域内行驶停靠的船舶以及采砂船等产生的噪声由海事部门和渔业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管;铁路机车和航空器排放的噪声由铁路、民航进行监督。
敏感区禁止新建排噪企业
《征求意见稿》要求,环保部门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向市民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同时,《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包括公安机关、市政管理部门等职能机关实施噪声监督管理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认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对外部环境噪声的隔声质量及其配套的供水、电梯、通风、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
休息时间避免使用强噪声机具
《征求意见稿》表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生产、施工、经营等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在中午12点至14点、晚上0点至次日凌晨6点期间避免或减少使用强噪声机具施工。
同时,禁止在敏感区用扩音装置扰民。但是,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经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含文体活动),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公安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况除外。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民在开展悼念、聚会、家庭娱乐,以及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组织娱乐、集会、健身、跳坝坝舞等活动时,不得噪声扰民。
尤其是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7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等活动,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夜间排放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此外,禁止施工单位在中、高考结束前15日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中、高考期间在考场周围2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否则将从重处罚。
机动车喇叭不能超95分贝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一些内容。例如,质监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检测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未经检测或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禁止再上道路行驶。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重庆市新入户和在使用的机动车不能装有超过95分贝的喇叭,并禁止机动车在所有禁鸣路段鸣放喇叭。
这比现行办法规定的,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严禁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要求更加严格。
相关链接
如何因地制宜?
针对重庆市的地理特点,《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机动船舶在主城港区(长江郭家沱以上至马桑溪大桥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园大桥以下水域)内试鸣汽笛,在视线良好、没有其他船舶威胁本船安全时,不得习惯性鸣笛。
晚22点至次日晨6点,禁止不符合夜航条件的运砂船舶在主城港区行驶,禁止渔业船舶在主城港区高家花园大桥至黄花园大桥的嘉陵江段水域行驶或者作业。
公众怎样参与?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各自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投诉。
核心内容
环保部门有何职责?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是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并具体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三是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四是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何以落实?
《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一章。第四章针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噪声准入制度、违反排污许可制度、违反机动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违反特种车辆特殊性能喇叭和警报器安装使用规定、违反商品住宅声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公示制度、生产经营中违反固定设备噪声污染防治制度、违反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等不同情况,分别设置了处罚方式及处罚数额。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确立了污染损害赔偿及纠纷处理机制。因噪声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办法规定,行为严重的,也可能面临行政及刑事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