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规划保障措施(二)
(二)强化组织管理,保障规划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部门,应突出环保规划对其他规划的协调作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加强人大、政协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定期向政协通报环保工作,并将规划实施与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紧密结合。
2.明确职责分工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将规划确定的相关任务纳入本部门年度计划,明确责任人和进度要求,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规划的协调和环保工作的统一监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能源、电监等部门,组织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政策、投资建设、清洁生产、进出口贸易以及环境行政和事业经费的支出基准、生态补偿价格(收费)政策等方面,加强指导和协调。科技部门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研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公安、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共同做好环保执法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渔业、太湖办等部门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文化以及工、青、妇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环保公益活动,普及环境教育。
3.推进工程建设
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的要求,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实施“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建立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明确各项工程的责任单位、资金来源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开展工程项目环境监理,定期分析通报项目建设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各种困难和实际问题,确保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4.实施考核评估
把规划实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生态省建设、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5.科学调整规划
规划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以及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以及中期评估认为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