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8-13 00:00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尽快把菏泽打造成鲁苏豫皖交界地区“生态发展高地”,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国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完善“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巩固提高水污染防治成果。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流域治污体系,提升全市治污水平,确保2012年年底全市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水质要求,全市19个出境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到COD≤25mg/l、氨氮≤1.2mg/l。

  要进一步加大对县区考核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启用县区出境断面自动在线设施,对县区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超标的,继续实施曝光、约谈和区域限批等措施。 对全市47条重要支流和重点河段水质改善全面实行“河长”责任制。各县区辖区内重点河段及出境河流由县(区)委书记、县(区)长担任“河长”,为第一责任人,其他重要支流要分别明确一名副县级以上领导担任“河长”。

  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各县区要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和中水回用管网建设步伐,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始终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城区污水收集率和满负荷运转率均达到90%以上;全面启动中水回用工程,实现污水管网完善、中水回用、污泥无害化处置、市场化运作等“四个”配套,并确保正常运行。要进一步规范现有的11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发挥水质净化作用,确保水体净化效果。各县区要在市政和重点乡镇排污口及企业直排口下游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建设人工湿地,充分发挥生物降解的作用,进一步改善河流水质。

  要加强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全市工业企业要继续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排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一律执行COD≤300mg/l、氨氮≤21mg/l,同时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标准和市政管网接纳标准;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排入河流的企业,外排废水必须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单)》要求,即COD≤60mg/l、氨氮≤10mg/l、BOD5≤20mg/l、SS≤30mg/l、色度≤30倍、动植物油≤5mg/l。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

  要全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东明县和鄄城县要加快开展农村连片试点综合整治,2012年年底之前,每个乡镇要建一座污水处理站和一座垃圾中转站。全市乡镇污水处理站和垃圾中转站各达到65座,占应建设的50%。各县区要把乡镇“两站”的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效运行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两站”的运转,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要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紧紧把握“调结构、控新增、减存量”的主攻方向,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度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增长方式,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低污染和节能项目。要突出抓好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渣土运输扬尘的防治力度,增加绿化面积,采取科学的道路保洁方式,切实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

  要加强新建项目管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污染。在环评审批工作中,坚持“生态功能不退化、资源环境不超载、排放总量不突破、环境准入不降低”4条原则,坚决守住国家和省划定的对区域生态结构和功能有重大影响、对饮用水水源地有重大关系的红线。项目环评要做到“七个不批”,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要做到“五个不准”。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上,严肃查处“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做到“七个不验”。

  要严格落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县区政府及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区长及部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按照“横到边,竖到底”的原则,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岗位。严格落实县区出境断面水质考核标准,对县区出境断面9月1日达不到水质目标的区域实行从严审批,对10月1日仍然没有达到既定水质目标的责任地区涉水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对因工作不力贻误治污时机,影响流域水质目标实现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市监察部门要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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