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融资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
不良债权是指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而不按期履行的合法债务。根据这个概念,不良债
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厅申请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该公司已按要求向我厅提交了申请材料。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公众监督,现将该公司本次环保核查范围内的生产项目在我厅和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期间,我厅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13年12月27日-12月31日
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电话(传真):(025)86266045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邮 编:210036
电子邮件:hyl@jshb.gov.cn
江苏省环保厅
2013年12月27日
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核查范围概况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省市 |
企业简称 |
与审核核查公司的关系 |
投产时间 |
目前运行状态 |
所属行业 |
主营业务 |
1 |
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 |
南京钛白 |
全资子公司 |
1997年 |
正常生产 |
化工 |
NA(锐钛型)、NR(金红石型)两大系列十余个品种钛白粉产品 |
2 |
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江苏省徐州市 |
徐州钛白 |
南京钛白的全资子公司 |
未投产 |
在建 |
权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
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这是对债务人的要求,对于一个已经有充分证据表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
或者债务人消失(如自然人死亡或公司破产)的债务,再投入精力和财力,无疑是不明智的,对此等债务
应该纳入坏账损失的范围予以核销。
2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是对债务本身状态上的要求。至于不履行的原因很多,大概可以分为两
类:主观上不愿意归还及客观上不能归还,前者主要包括恶意拖欠、存在其他关联性的争议,后者主要是
债务人资金紧张。对于债务人不履行的原因在所不问,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对于企业来说影响是一样的。
3
、
债权必须合法。这是对债权在法律上的要求,只有合法的债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很多企
业对此的理解存在着误区,常常企业的管理者认为合法的债权在律师的眼里看来却不是这么一回事,其原
因主要在于对合法的理解存在区别,
企业管理者往往按照通常的思维模式而不是法律的思维模式考虑问题,
在一个律师的眼里,对合法债权这个概念应该附加这样的一个条件:有充分证据支持。没有充分证据,就
不存在合法性问题,这是一个法律意识的问题,希望所有的企业管理者能够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树立起
强烈的证据意识。
附件下载 :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再融资核查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