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13-12-06 00:00浏览次数: 17
今年年初在江苏太浦河发生的二氯甲烷超标事件,经过调查确认是由于苏州市吴江区一家使用二氯甲烷为原料的化工企业违法排污所致。事件发生后,吴江区环保局采取应急措施,并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对事件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经过评估,这次事件造成损失总计157.86万元。
  类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是近几年才开始的,还存在着依据不足、规范性较差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在总结之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于8月2日印发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背景:实现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
  当前,我国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一些地区污染排放严重超过环境容量,环境安全保障压力持续加大,突发环境事件高发频发,造成巨大损失。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的总体部署,环境保护部将全过程管理主线贯穿环境应急管理始终,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事后管理工作,妥善处置了所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有效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2012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更是突出强调要将全过程管理主线贯穿环境应急管理始终,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事件定级和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为强化突发环境事件事后管理,按照会议要求,环境保护部应急办组织环境规划院等技术支撑单位制定了《规定》。
  出台:依法规范损害评估
  《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及时确定事件级别、实现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推动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实现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周生贤部长在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要求初步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根据2012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部署,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先后组织开展了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贵州铜仁市万泰锰业有限公司锰渣库泄漏事件等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初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机制。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和推动出台了《规定》。
  细则:规定职责明确级别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等的规定,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依据之一是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为此,《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的范围明确为评估应急处置期间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职责在各级政府,并且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只是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害评估工作。因此,《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突发环境事件而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和主动做好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为此,《规定》将立法目的明确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重点:厘清各环节工作内容
  《规定》全文共13条,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各重点环节的内容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了开展评估工作的原则。按照《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二是明确了评估所依据材料的要求。《规定》要求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是明确了评估的启动时间和完成时限。《规定》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四是明确了评估工作的管辖。《规定》明确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是明确了评估报告编制的要求。《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六是明确了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七是明确了对评估工作的监管要求。《规定》明确,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发布
  评估结论应向社会公开
  中国环境报讯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根据《规定》,今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结论应向社会公开。
  《规定》中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以下简称“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规定》要求,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中国环境报》201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