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庭大门次第打开

发布时间:2013-02-05 00:00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环境维权意识也在提高,对环保问题越来越重视,环境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案件查处力度,破解执法难、执行难等困局,2011年伊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正式成立。随后,海南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三亚中级人民法院等相继设立环保审判庭。2012年,海口琼山又成立了海南首个基层法院环保法庭。

  

  几级环保法庭如何分清职责?哪些制度能够保障环保法庭的良性运行?他们审理了哪些典型环境案件?中国环境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省高院成立环保审判庭

  

  海南省近年来坚持生态立省、环保优先发展理念,环境治理成效明显,但环境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此外,环境执法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现场查封等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权力,往往难以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20099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要在全省部分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或环保合议庭,建立环保公益诉讼机制和诉讼基金。此建议得到海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

  

  20111月,海南省环境保护审判庭应运而生。这是我国第一家设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环保法庭,也是全国首家获得正式编制的环保审判庭。

  

  随后,相继设立了省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海口中级法院、三亚中级法院的环保法庭。20126月,海南首个基层法院环保法庭在海口琼山揭牌成立。据海南省高级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等条件逐步成熟,将争取在海南生态核心区和环保任务重的沿海市县()基层法院逐步设立相应机构。

  

  各级法庭职责明晰

  

  根据四级二审终审制度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职责为:审理涉及水资源污染、空气污染、放射性污染、噪声污染和环境破坏、环境损害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各类二审环境案件(含资源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涉及因环保方面不服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国家赔偿案件等。

  

  涉及初审的中级法院环保审判庭的职责是:审理辖区内含通海可航水域的水资源污染、空气污染、放射性污染、噪声污染和环境破坏等各类一审民商事案件(含资源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有的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实行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管辖模式。

  

  我们要为全国人民保护好这片洁净的天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对记者说:“设立环保审判庭,形成专业化审判队伍,将涉及到环境诉讼的案件全部集中审理,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利于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形成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并举的双轨制环保模式,有利于环境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以切实有效地加大环境执法工作力度,制止环境污染、环境损害侵权,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为借鉴兄弟省市做法与经验,9710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廖正伟率海南调研组赴云南等地开展专题调研。他说,成立环保法庭,就是要保证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老百姓起诉有门,老百姓的环境诉讼请求有人管、有人问,实现环境案件审判的专业化、公益化发展方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积极推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环保法庭案件的开展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等技术支持。

  

  扫清通往法庭障碍

  

  2011年,海南省高级法院发布《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起诉主体、立案的条件、先予执行、审判程序等做出规定。

  

  《意见》明确,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六大主体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但环境公益诉讼对公民有条件开放,公民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有权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在60日内不起诉的,公民可以自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自身利益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不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民事纠纷案件,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试点。

  

  此外,由于环境诉讼多为公益诉讼,存在诉讼费筹集困难、举证困难、鉴定困难和赔偿执行困难等问题,在发生环境纠纷后人们不愿、不能、不想提起诉讼。多数环境污染受害者还是想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这样不需要承担太多的费用,最后多少可以得到些赔偿。

  

  在环保法庭实践中,因涉及诉讼费用导致无人起诉的问题,成为长期掣肘环境诉讼的司法难题,也成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保法庭首先要思考的问题。为有效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启动难题,海南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推进。

  

  《办法》明确,诉讼资金用于对国家机关、其他法人组织及公民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诉讼费用进行补助,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勘验费、评估费等。资金来源由省级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海南省财政厅对此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办法》特别规定,海南省高院本级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从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中支付;省第一中院、省第二中院、海口海事法院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向省高院申请,经省高院审核确认后,从海南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中核拨。海口中级人民法院、三亚中级人民法院等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参照《办法》制订与施行。

  

  据介绍,海南省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勘验费、评估费以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均可从环境公益诉讼资金支付,以此支持国家机关、其他法人组织以及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实现公益诉讼零的突破

  

  20128月,海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结,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海南省环境公益诉讼零的突破。

  

  据悉,原告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红树林湿地自然保护区。

  

  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在对保护区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现,咸水鸭养殖户李某擅自在保护区内开设江彬养殖场,占用保护区面积约4.3(占用滩涂约2520平方米)。养殖场陆地上有排污沟,设有排污口,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保护区水域,造成这一区域水体污染、红树林死亡。

  

  经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支持起诉,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到2010年,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养殖的咸水鸭多达4.8万只,占用保护区林地面积达100亩。

  

  由于养殖鸭子数量的大量增加,其排泄物及养殖场污水的排放严重影响到红树林的生态环境,造成底栖动物生长环境质量下降、软体动物密度和生物量大量减少、土壤颗粒对营养盐和有机质的吸附能力变差,已不能满足红树的生长需求。

  

  对此,海口市、美兰区两级政府及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3次发出通告,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养殖畜禽,李某拒不执行。20111111,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李某送达通知,要求60日内自行将养殖场迁出保护区,李某仍拒不执行。2012329,经海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李某的江彬养殖场排污口水样进行检测显示,污水严重影响这一区域红树林的生长。

  

  案件受理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合议庭成员与检察干警等实地勘察,并当场邀请演丰镇政府、养殖场所在村委会及当事人就江彬养殖场的搬迁问题进行协调。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大养殖户李某依据协议的约定,将江彬咸水鸭养殖场搬出保护区范围,保护区管理局也当场表示鼓励李某自行搬迁并给予一定的经济扶助。随后,李某主动搬出保护区的消息,迅速带动当地19户养殖户主动与保护区管理局签订协议,承诺自愿将养殖场搬离保护区。

  

  从首例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海南环保法庭落地生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首例环境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的落幕,为环保法庭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今后将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以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省高院审结首起环境诉讼案

  

  201110月,海南省高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公开宣判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此案是一起环境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件。2010613,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认为吕某在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猪活动,排放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污染环境。根据规定,要求吕某自行关闭并拆除养猪场,将所有生猪搬离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吕某认为,养猪场一直采用无公害生态环保养殖技术进行养殖,并未向水源排放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且所采用的养殖技术达到零排放标准,故未对水源或周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因此,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并责令海口市人民政府就拆除其养猪场的行为给予行政赔偿70万元。

  

  海口市中级法院一审查明,吕某经营的养猪场至今未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属于非法经营,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吕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出上诉。经过现场勘察和补充调查,海南省高级法院认为吕某经营养猪场属于非法经营,海口市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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