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环保法庭叫好又叫座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是山东省第一家也是迄今为止山东省唯一的一家环保法庭。东营环保法庭庭长杨秀梅说,环保法庭的成立,标志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环境保护审判工作步入了专业化审判的新阶段,也标志着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并举的“双轨制”阶段。
环保法庭成立1年多来,认真研究、创新环保审判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开展环境保护司法服务的新举措,已审结的环保诉讼案件服判息诉率达100%,当事人无一申诉上访,环保非诉执行案件执结率达100%。
■实行环保案件专业化审判
采用刑事、民事、行政与执行“三审合一、审执结合”的审判模式,通过对环保案件的立案审查、庭审、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全面参与,实现从立案到执行的无缝隙衔接
杨秀梅告诉记者,环保法庭采用刑事、民商事、行政与执行“三审合一、审执结合”的审判模式,通过对环保案件的立案审查、庭审、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全面参与,实现从立案到执行的无缝隙衔接,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全方位阻止破坏环境不法行为的继续,治理和恢复已经出现的环境污染,对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确保公正高效。
除审理好环境保护案件、加强法律宣传和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外,他们还将建立与环境保护监管职能部门以及其他环境执法机构的环境执法协调联动机制,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活动中去。
据悉,他们的职责范围是:依法审判东营市辖区内,因涉及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而产生的一、二审民事、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负责相关案件的立案审查、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工作;负责涉及环境保护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负责相关案件的执行工作;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案件受理范围包括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
■探索环保审判新机制
环保法庭立足于审判工作实际,探索建立了环保禁止令制度、环保执行案件回访制度、环保专家证言制度和沟通协调联动机制
环保法庭成立后,如何最大限度地推动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成为摆在杨秀梅面前的一大难题。
“环保法庭成立之初,我和同事们怀着一颗战战兢兢的心走上了新岗位,说实话,当时我们对于如何做好这项工作的确没有把握。”杨秀梅说,“但1年下来,经过努力后,一次次地看到当事人的忏悔,看到排污设施的重新启用,我们内心真切感受到了环境司法的力量,从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中,找到了足以让自己继续下去的信心。”
为积极探索开展环境保护司法服务的新举措,东营环保法庭通过走访企业掌握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的司法需求,与环保、林业、土地部门举办座谈培训促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调研,向市民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扩大环保司法影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
他们组织专人精心设计了“环境保护司法调查问卷”,采取网上发布、发放纸质材料、与市民面对面询问等多种方式,面向全市居民进行了大型司法调查。通过行政机关网站发布的调查问卷,共有1898人参与答卷;发放纸质调查问卷3000份,收回有效问卷2951份,回收率达到了98.4%。
环保法庭立足于审判工作实际,探索建立了环保禁止令制度、环保执行案件回访制度、环保专家证言制度和沟通协调联动机制。
有些污染环境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停产、停业和停止污染项目运行等行政决定,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权利拖延履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对此,环保法庭探索使用禁止令制度,允许公益诉讼主体在起诉时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由法院颁发禁止令,在案件开庭审理和判决之前先予禁止其排污行为,防止环境污染者利用程序权利拖延时间,扩大污染程度。
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与其他类执行案件的明显区别就是案件执行完毕之后,污染行为容易出现反弹现象。一些被执行人认为案件已经执行结束,法院不再予以关注,抱着侥幸心理,再次偷排乱放,继续污染环境。所以,东营环保法庭针对环保类案件的执行予以持续关注,定期回访执行结果,防止污染行为反弹。
环保类案件的专业性较强,涉及的司法鉴定比较多,加之环境污染的司法鉴定费用比较高,有的案件的鉴定费用有可能超过诉讼标的额,鉴定周期也较长。环保法庭探索建立了环保专家证言制度,面向社会聘请环保、林业、农业、土地等方面的专家,成立环保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力求最大程度地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例如,在审理一起异地污染废物倾倒案件中,东营市环境监测方面的专家刘永就为法庭出具了一份《山东省垦利县废水污染场地环境损害五份检测报告的数据解读》,这份数据解读对于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
环保法庭还注重加强与环保行政机关的沟通,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沟通协调机制,支持和监督环保机关依法行政,对环保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依法进行立案受理并及时执行。同时,也通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监督环保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环保行政行为。
■畅通公益诉讼渠道
环保法庭积极寻找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有关规定和外地法院的生效判例,为无利害关系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
杨秀梅告诉记者,2012年,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共审理了6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些案件都是典型的因破坏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从起诉案件主体的确定、实际受害人的确定,以及在判决方式方面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环保法庭积极寻找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有关规定和外地法院的生效判例,为无利害关系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支持起诉的依据主要有:《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2012年修正的《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东营市环保局诉吴某、淄博市某化工厂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中,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环保法庭与环保部门、基层政府取得联系,实地勘验被污染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他们从技术角度了解污染程度,了解政府职能部门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通过走访调查受污染场地周边的居民,了解案发时的环境状况,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了解人民群众对惩治环境污染行为的司法需求。
此外,工作人员还制定了周密的庭审方案,熟练把握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就环境污染专业技术问题咨询环保专家,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环保法庭审理认定,上述两被告实施的污染行为,导致多达66亩土地的地表水和底泥受到严重污染,工业废水散发出的气味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东营市环保局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为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行为应予以支持。判令被告吴某、淄博市某化工厂赔偿原告东营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5607万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被告吴某、淄博市某化工厂对上述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这是山东省第一例由环保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书上,记者看到了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化学术语。如果是非专业人士,很难理解这些术语的含义,但作为审判长的杨秀梅却已熟记于心。她说,想要做好环境公益诉讼案,就得逼着自己学习环保方面的知识,否则案子审理起来就很难。
在原告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某等6人财产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等人盗伐的树木均为道路两侧的路域绿化用树,而公路绿化是公路建设和养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美化路容、改善环境、减少噪声、舒适旅行具有重要意义,也是防风、防沙、防雪的重要措施。因此,绿化用树与环境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盗伐绿化用树不仅侵害了林木所有权人和管理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包括道路通行者等在内的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公益诉讼原告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代表公共利益依法提起民事赔偿的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张某等6人共同赔偿第三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河口分局树木损失1.1万元,补种费用1600元,用于道路绿化林木的补种;第三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河口分局于2013年春季按不低于损害前标准进行补种。
为更加有利于判决后树木补种及日后的植被恢复管理工作,环保法庭探索尝试依职权追加涉案树木国有资产管理单位东营市公路管理局河口分局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将此案的树木赔偿款判决被告直接支付给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管理使用,负责受损树木的补种工作。宣判后,各被告均对盗伐林木的行为后悔不已,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愿意积极支付赔偿款。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王建民告诉记者:“我们将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继续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审判的新机制,在‘三审合一、审执结合’的基础上,推行环境保护案件的集中统一管辖,将所有环境类案件集中到一个基层法院管辖,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尺度。同时加强环保审判队伍建设,以适应环境司法的专业性要求,不断提高环境司法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