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举行听证会

发布时间:2013-05-20 00:00浏览次数: 10

  广西近日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举行听证会。

  

  此次听证会邀请公交公司代表、运输公司代表、律师、自由职业者、人大代表等人参加,20名听证陈述人对《办法》拟规范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排气污染预防促进措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社会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几个广大公众关注的听证事项阐述了各自的意见。他们均表示,希望《办法》能早日颁布实施。

  

  ■焦点一:

  □执行什么标准?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控与防治。《办法》第五条规定,广西与国家标准同步实施分阶段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00年以来,我国实施机动车污染物阶段排放限值标准(简称国标),即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国五标准,各时间段生产制造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当达到相应阶段排放限值标准。

  

  这一要求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一是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分别执行国家现行相应的排放标准。目前执行的国家标准是:从2008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M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三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

  

  二是对在用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实行新车新标准、旧车旧标准(根据生产制造和首次注册登记时间,分别执行相应时段的排放标准)。即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根据被检测汽车的生产和首次注册登记日期,对应该时段的国标阶段排放标准限值(国一、国二、国三、国四标准)来判断是否达标排放。

  

  三是新购买首次注册登记的汽车,应当执行最近实施的排放标准。即轻型汽油车和M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三标准,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如规定此后在广西境内登记入户的汽车,必须达到国三或国四排放标准。

  

  ■焦点二:

  □车辆定期检测,未取得环保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简称“绿标”);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简称“黄标”);连黄色标志的要求都达不到的高排车辆,应进行治理,经复检合格后再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标志。新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免于排气污染检测。

  

  《办法》还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本行政区内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城市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未取得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焦点三:

  □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收费问题是公众关心的焦点,也是与会代表讨论的中心议题。一些代表问:“做一次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该收取多少费用?”“如果我是‘黄标’车,自己维修后达到‘绿标’标准的,能否自主要求检测贴‘绿标’?”“政府能否考虑进行一些补贴,减轻车主排气污染检测的负担?”

  

  《办法》规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均应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但是环保部门核发环保分类标志不得收取费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以便民为原则,检测机构的布点将尽量与安全检验机构同地同周期进行。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名称、地点。

  

  ■焦点四: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燃料中的一些杂质如硫等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是酸雨的重要成分。燃料燃烧不充分,容易产生一氧化碳。此外,未燃烧的碳氢化合物及碳粒、尘粒等排放到空气中,会对人体造成不利影响。《办法》规定,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自治区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匹配,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这意味着,《办法》的出台将以法律手段倒逼车用燃料品质提升,真正从源头防控广西大气污染。

  

  ■焦点五:

  □对违法行为如何监督、处罚?

  

  《办法》实施后,未取得环保分类标志就上路行驶、在重污染“限行”区域、时段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或将面临200元罚款;车主拆除、改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对环保分类标志有“造假”、涂改行为的,或将面临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将受到严格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中还规定了监督抽测的事项。即对停放地检测和道路检测做出了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在道路运输经营等单位的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被抽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二是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无环保分类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排气污染抽测。排气污染抽测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畅通,检测人员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告知检测结果。

  

  ■焦点六:

  □异地转入要先拿“绿标”

  

  为了杜绝外地高污染老旧机动车转入广西,《办法》规定区外机动车申请转入广西时,所交验的机动车不符合自治区现行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入登记。

  

  针对这一规定,各界代表进行了热烈讨论。来自广西大学法学院的代表认为:“外地车辆即使达到‘黄标’标准也不得转入广西,但是本地的‘黄标’车却能上路。从负担社会环境责任的角度看,是否存在不平等?”

  

  对于来自各方面的声音,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表示,将根据与会代表意见对《办法》进行进一步研究修正。听证会后社会各界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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