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处理“配水稀释”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4-10-13 00:00浏览次数:

许伟 杨凯

 

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一般是先将各类废水进行收集,再全部送入废水收集池进行调配。但笔者在历次执法检查中发现,也有企业将后期雨水、冷却水甚至河水混入废水收集池再进行处理的。这样做,污染物总量没有发生变化,但浓度已经大大降低,经处理设施简单处理后就可以达到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这一过程中,废水处理设施对污染物总量的去除是有限的,其配水起到了关键作用。污染物去除的压力被传递给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导致目前很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大,集中治污变成了集中排污。
究其原因,是接管企业为了减少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的费用,想方设法降低废水的浓度。例如,从河里取水不断冲洗地面,增加地面冲洗水的产生量;冷却水不循环使用,直接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等。
目前,工业企业废水处理的配水介质主要有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等。配水点位有废水收集池、曝气池、厌氧池、二沉池等。只要不是排污口,基本上都可能成为企业进行配水的点位。废水处理设施配水稀释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和规范,因此很难监管。
首先,废水处理设施是否可以配水、在哪个工段配水、配水比例是多少,这些内容尚无规范进行详细规定。但是,有些处理单元和工艺确实需要配水稀释,以降低盐度、毒性、污染负荷等因子水平,否则生化系统就会受到较大冲击甚至瘫痪。也就是说,配水成了废水处理中必不可少的过程。
初期雨水一般需要收集进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可直接排放。但很多化工园区企业雨污分流不彻底,有些地方环保部门为确保不造成污染事件,要求企业所有雨水都不得外排,这样企业就将雨水全部收集起来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另外,生活污水在建设项目环评中一般会要求单独处理,再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但企业为了增加废水的可生化性,一般都是将生活污水排入废水收集池。
其次,环保部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属于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但是,对稀释的点位、介质未做明确规定。应该说,只要对废水进行稀释后的排放都属于规避行为。但目前,对尾水进行稀释排放规避行为界定不清,在现场监管中,认为只要不是在排污口进行稀释,就不算稀释排放。因此,废水稀释排放的认定过程相当困难。
对此,笔者认为,应加强源头控制和总量核算,出台相应规范要求。
第一,在法律法规上,明确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过程中配水的各项规定。各处理单元都不得加入冷却水、后期雨水等,并在法律中明确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对进入废水收集池的各类废水进行相关规定,如生产废水与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的配比为多少,研究制定各行业废水处理的配水比例范围,充分发挥废水处理设施的功能。
第二,严格把好总量控制关。环评中应当明确各类产品的单位产品水耗,根据环评审批的总量要求,准确测算企业不同生产状态下各项目废水产生量、排放量及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对超出总量的部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并督促企业查找原因,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第三,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实行阶梯废水处理费。制定一系列规范标准,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越高,收费越高。同时实行总量控制标准,包括废水排放总量及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处理费,以此来倒逼企业加强自身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加强企业的清污和雨污分流措施。将后期雨水、冷却水等进行简易的处理后循环使用,不进入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加大对企业使用河水、地下水的监管,严格计量,提高水的使用价格,倒逼企业减少河水和地下水的使用量。
第五,高浓度废水与低浓度废水分类处理。高浓度废水应尽量进行资源回收,其余暂时无法利用的部分可以进行焚烧处理;低浓度废水经处理后接管至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从而降低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压力,确保尾水稳定达标排放。此外,加强对各类高浓度废液焚烧处置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同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焚烧炉,就地解决问题。
(作者单位系苏中环保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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