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修订《湖泊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4-12-24 00:00浏览次数: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召开《湖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说明会,拟修订湖泊保护责任、占湖许可、生态修复等项内容。其中,拟设占湖保证金制,首次提出核定湖泊纳污总量,为湖泊划出水体纳污红线。

  根据修订意见,占用湖泊水域的建设单位,应恢复原状。建设单位应根据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标准,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付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由主管部门及时退还。据介绍,近年来,高架桥、市政道路等建设中,常占用湖面。项目完工后,水面却没恢复,水务部门只能自行恢复湖面,所需费用得从财政开支。

  草案拟定了允许占湖的特殊情况,包括确需建设的军事和保密等特殊用途的项目、防汛抗旱、改善水环境等。

  除了关注湖泊形态,条例还首次关注湖泊水质。草案提出,水务部门核定湖泊纳污总量后,环保部门应制定污染物消减方案,并向排污单位下达排污控制指标。且湖泊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限期关闭。目前,武汉市已将汤逊湖作为试点测算纳污总量,预计明年,每个湖泊都会有纳污红线。

  此草案还需经该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报省人大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