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环保科技发展,在环保科研前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构建高水平实验技术平台,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聚集和培养高水平的科研学术带头人,我厅制订了《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科技标准处蒋澄宇,电话兼传真:025-86266087,电子邮箱:kjc@jshb.gov.cn)
主题词:环保 实验室△ 工程技术中心△ 管理办法△ 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5月25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
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是我省组织环境科研、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聚集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旨在围绕我省环境科技的迫切需求,以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重点,遵循“突出重点、加强创新、开放共用、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主要任务:
(一)承担我省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针对学科前沿和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二)研究开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关键技术,对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环境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开发和系统集成,推进其产业化。建立环境保护新技术试点工程或示范工程,发挥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
(三)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培训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员。
(四)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学术研讨和专题交流,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向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提供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报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五)受省环保厅委托,为环境管理、监督与决策提供科技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 省环保厅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申请受理、立项论证、验收命名;
(四)组织对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二)负责组织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称《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目标;
(三)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管理和监督资产及经费使用;
(四)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环保厅做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定期评估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主要包括以下领域: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基于循环经济的污染防治、环境与健康研究、区域环境问题研究、环境监测与事故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综合决策与管理和其他领域。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依托单位是省、市、县(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科学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环境科研及工程技术研究单位。优先发展以下方式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一)既解决我省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又能得到国家部委支持,实行部省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二)新兴学科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四)通过国际合作引进人才、智力、资本等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第八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企业单位;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远期科研目标,学科方向属于环境科学发展前沿或优先发展领域;
(三)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四)具备满足科研和工程设计目标的先进研究工作基础和设备条件,包括必要的实验设施、仪器装备和技术支撑条件;
(五)具有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
(六) 能保证建设经费及建成后的运行经费。
第九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本研究领域10年以上(含就读硕士、博士期间从事的研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和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学科、学术带头人不少于3人。
(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场地面积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300万元以上。
(四)申请单位5年来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科技项目3项以上,获得国家与省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1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及各组建单位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由依托单位按以下程序申请立项:
(一)编写《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申请书》、《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申请书》。
(二)申请材料报县(市)、省辖市环保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三)向省环保厅提交申请材料。省环保厅直属单位可直接上报。
(四)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主要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2.申报条件:是否达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必要条件和有关要求;
3.发展方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研究成果是否具有明确的应用领域和范围;
4.管理机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 省环保厅依据全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需要和专家论证意见,综合考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整体布局情况,确定是否通过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依托单位编制《计划任务书》,报省环保厅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运作。
第十六条 省环保厅对环保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适时处理建设中的问题。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在建设过程中,若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上报环保厅,由省环保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计划。
第三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后,依托单位应对照《计划任务书》规定目标,编写总结报告等验收文件,向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验收程序:
(一)依托单位编写验收申请报告和建设总结报告;
(二)地方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依托单位向省环保厅提交上述材料后,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四)专家评估组编写评估报告提交省环保厅;
(五)省环保厅审查专家评估报告后,予以批准命名,正式授予“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称号,并颁发统一标志牌。
第十九条 对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省环保厅根据实际情况责成依托单位限期申请验收、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或者终止建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环保厅备案。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人、财、物及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研究发展方向;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和科研计划;组织学术交流。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在岗行业学术专家为主,可吸收部分省外知名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其中依托单位的成员不应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会议纪要作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年度总结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赋予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开展试验研究中,应鼓励横向联合开展课题研究。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应该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流动机制,吸引省内外优秀的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开展研究工作。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
(三)在机构组建、项目申请、课题攻关时应加强与省内相关单位的有效联合,发挥各方优势,增强整体竞争力。
(四)在内部人才管理方面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制度。
(五)固定人员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六)必须加强财务管理,设立单独帐户,专款专用,实行单独核算。每年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专利保护,独立研究或与外单位科技人员合作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归属。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向省辖市环保局、省环保厅报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省环保厅对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定期评估,主要内容是:研究方向、研究成果及学术水平、人才队伍及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及学术交流、研究开发的物质条件、成果转化效益。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予以通报。评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复评,复评仍不合格者即取消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六条 省环保厅在重大项目安排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评估结论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承担相关科研计划项目、支持仪器设备购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申请书》编写提纲
2. 《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写提纲
3. 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验收提纲
附件1:
《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申请书》编写提纲
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名称、依托单位、联系方式
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背景与必要性
1.研究领域在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该领域研究现状、最新进展、发展趋势;
3.目的、意义,对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所起的作用,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
三、依托单位概况和现有基础条件
1.依托单位概况;
2.具备的条件;
3.学科带头人与科研队伍情况。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主要研究、开发方向与任务;
2.近中远期目标及水平;
3.发展战略与思路;
4.运行机制及开放、联合、流动运行设想。
五、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机构设置与职能;
2.负责人提名及情况;
3.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依托单位能够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5.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实验条件和后勤保障的承诺)
八、环保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2:
《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写提纲
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名称、依托单位、建设地点、联系方式
二、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国内外及同行单位在相关领域研究开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的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
1.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2.储备的重要科技成果;
3.已有的实验仪器设备;
4.示范工程或试验基地情况;
5.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重要专著、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6.能提供的经费和配套支撑条件。
五、主要目标和任务
1.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
2.近中期目标及发展战略与思路。
六、建设的主要内容
1. 建设规划、总体设计、结构和布局;
2.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
3.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
4.建设规模与装备,拟建研究单元的构成,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5.建设周期与进度;
6.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和使用。
七、主任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八、依托单位意见(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等的承诺)
九、地方环保部门意见
十、专家论证意见
附件3:
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建设验收提纲
一、验收内容
(一)《计划任务书》执行情况及所形成的能力
1.重点实验室:完成了《计划任务书》提出的近期主要研究内容,近中期的研究目标明确,仪器设备到位,支撑条件落实;
工程技术中心:已经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能力,仪器设备到位、支撑条件保证、工程化试验条件具备;
2.拥有基本用房及安全、环保、消防等配套设施;
3.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
4.合理的各类人员规模、层次和结构;
5.人才培养及“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成绩显著;
6.建设经费使用合理合法,财务账目清楚。
(二)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计划任务书》提出的基本建设任务;
2.承担省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
3.发表重要论文,科研成果有创新及突破性成就;
4.为省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支持与服务;
5.向社会提供技术培训、咨询和服务;
6.基本实现经济良性循环,环境、社会效益明显,自我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四)今后的发展思路与设想
二、验收方式
1.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根据《计划任务书》中的建设目标,以及验收提纲中的验收内容提供验收需要的报告和文件。
2.省环保厅主持召开验收会议,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一般为7至11人,其中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3.验收委员会听取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发展、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实验条件和管理规范等进行评估,对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及其所形成的能力和建设期取得的业绩进行评议,并提出验收意见。
4.在审核全部验收文件,落实解决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省环保厅对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予以批准、命名授牌。
三、验收文件
1.《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
2.验收申请报告;
3.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等验收材料;
4.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及验收委员签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