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禁烧秸秆

发布时间:2015-07-09 00:00浏览次数:
   记者日前获悉,河北将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玉米皮、树叶、荒草等剩余物质。今后,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或其他剩余物质的,将被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日前通过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为处罚焚烧秸秆行为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秸秆综合利用体系相对滞后

  河北是农业大省,秸秆资源丰富,年产秸秆总量6176万吨。到2014年底,全省秸秆利用量达5365.5万吨,综合利用率86.8%。初步形成了肥料化、饲料化利用为主,基料化利用稳步推进,能源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发展的多元化利用格局。

  “但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本次立法调研时发现,目前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程度低,企业规模小、带动能力不强,秸秆收集、储存、运输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河北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尚处在发展初期,还没有开拓出附加值高的利用方式。而且河北省对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较小,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和农民积极性不高。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有效运转的秸秆收集、储存、运输服务体系,致使大量秸秆弃置在地里。秸秆收购效率低、成本高,政府缺乏秸秆收购补贴政策,秸秆收储存放场地和配套的秸秆收储运专用机械等短缺,都严重制约了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的发展。

  为秸秆综合利用设立专项资金

  多年来,河北省对秸秆露天禁烧设有专项资金,而秸秆综合利用没有专项资金。为解决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决定》提出,今后,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决定》规定,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需要,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支持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青贮饲用、秸秆收集储运服务体系建设、生物质炉具推广以及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有利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财政、投资、用地、用电、信贷、保险等扶持政策;对利用秸秆发电、加工板材等综合利用秸秆的企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秸秆实际利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优惠措施。

  《决定》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秸秆全量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扶持和发展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企业,形成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加快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步伐。各级政府要围绕秸秆收集难、存放难、运输难等问题,积极培育、发展规模化收储运服务组织,逐步建立起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和较完善的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利用体系。

  建立秸秆禁烧行政首长负责制

  针对有的地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责任主体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决定》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责任主体;农业、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并强调要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实施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综合执法力度;完善区域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与此同时,近年来,河北省境内大面积焚烧秸秆的现象虽然有所减少,但焚烧玉米皮、树叶、荒草等现象仍较为常见。为此,《决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玉米皮、树叶、荒草等均被列入禁烧范围。

  违规焚烧秸秆可追刑责

  据了解,在立法调研时,有基层干部群众反映,秸秆综合利用途径缺乏、秸秆管理不到位、处罚力度小是秸秆焚烧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建议加强源头管理、加大秸秆焚烧处罚力度。为此,《决定》强调了源头管理和法律责任。

  “目前河北对焚烧秸秆的处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有的地方对焚烧秸秆予以200元以下处罚,力度小、不管用。”河北省环保厅巡视员王雅君介绍说,《决定》中对焚烧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的,分别设立了法律责任和相应行政处罚。

  《决定》指出,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否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焚烧当事人的,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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