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有助环保监督
近日,“太湖垃圾偷倒事件”持续发酵,引发舆论热议。江苏省苏州市有关部门已对“太湖垃圾偷倒事件”以涉嫌环境污染罪立案侦查,并同步实施垃圾清理。
回顾这起事件,公众的参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7月1日,金庭镇蒋东村的村民对偷倒行为主动举报,成为披露该事件的第一关键人。事实上,公众的监督举报已成为近几年环境保护热点事件披露的重要来源,如,河北沧县“红豆局长”事件、桃源铝厂污染致癌事件、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等。环境违法者或者选择了乡村郊野等偏僻地带,或者钻了跨行政区域部门监督薄弱的空子,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环境保护监管的难度。在部门监管难以真正全面覆盖实施的情况下,多一双公众的慧眼尤为重要。
公众具有分布广、力量大、察情快的天然优势,尤其是作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能够第一时间将违法现象反映给监管部门,便于监管部门快速核实、处置,降低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与危害。近年来,随着公众对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认识的不断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逐渐觉醒,对环境污染事件日益警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既是公众实现参与权利的过程,也是公众承担社会责任,与行政管理主体共同应对环境污染威胁的过程。公众可以成为环境保护监督的先锋哨、违法行为的曝光者和环境保护执法的支撑力量。
由于环境保护事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公众参与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程序不够科学、渠道十分有限,使得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进程缓慢。为了充分发挥公众作用、尊重公众环境权益,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保障制度和创新机制。
法律法规逐步建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作为单独的一章,明确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部门重视。2014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指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维护和实现公民环境权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将“大力推进环境监督的公众参与”作为重点领域之一。2015年,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作为《环境保护法》的重要配套细则,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规定公众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途径,鼓励“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办专项资金”,将监督的利剑铸实、磨快并交予公众,建立健全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行动体系。
地方已有相关实践。河北、山西、沈阳、昆明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条例或其他形式的法规。如《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山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沈阳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昆明市环境保护参与办法》等,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实践落到实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参与渠道日趋多样化。除了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传统方式,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继开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公众号,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都已上线运行,“环保随手拍”、“蔚蓝地图”等APP更是强化了“围观污染”的监督功能。公众参与与环境保护监督“无缝对接”的线上监督体系,预示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渠道已走进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观察员、人人都是监督员、人人都是环保员。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监督向更高更深层次转变的重要支点,其参与程度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环境意识、生态文明的发展程度。众多环境事件表明,公众并非不愿参与环境保护监督,而是许多时候举报和投诉不被重视,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热情与意愿。政府部门要重视回应公众的呼声,尽快核实公众的检举和揭发,让违法者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公众是环境保护监督的主力军,唤醒并珍视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才能不断向广度拓展,向深度延伸。(来自《中国环境报》)